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996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第13條條文

異動條文

  1. 已屆開會時間,如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得宣布於當日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席得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重行召集。
  2. 前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1. 董事會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程序進行。但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得變更之。
  2. 非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3. 董事會議事進行中,若在席董事未達出席董事過半數者,經在席董事提議,主席應宣布暫停開會,並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
  4. 董事會議事進行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或未依第二項規定逕行宣布散會,其代理人之選任準用第十條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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