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本國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作業程序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8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2170309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附表一至附表四,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異動條文

  1. 本國發行人及外國發行人辦理前條案件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分別檢具各項申報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公司申報:
    1. 一、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案件應檢具之各項申報書於本國發行人為附表一至附表二,外國發行人為附表三及附表四。
    2. 二、前條第三款案件應檢具之各項申報書於本國發行人為附表五至附表九,外國發行人為附表十至附表十四。
附表一-本國發行人發行新股申報書(初次上市前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並提撥一定比率公開銷售案件適用;屆滿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附表二-本國發行人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申報書(申請股票在創新板上市案件適用) 附表三-外國發行人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申報書(申請第一上市公司適用) 附表四-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股票申報書(申請第一上市初次上市前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提撥一定比率公開銷售案件者適用) 附表五-本國發行人合併發行新股申報書(上市公司及創新板上市公司適用;屆滿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附表六-本國發行人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申報書(上市公司及創新板上市公司適用;屆滿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附表七-本國發行人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申報書(上市公司及創新板上市公司適用;屆滿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附表八-本國發行人私募股票及其嗣後無償配股取得之股份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申報書(上市公司及創新板上市公司適用;屆滿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附表八之一-本國發行人私募普通公司債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申報書(含交換公司債,上市公司及創新板上市公司適用;屆滿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附表八之二-本國發行人私募員工認股權憑證、其嗣後認購之股款繳納憑證、股份及無償配股取得之股份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申報書(上市公司及創新板上市公司適用;屆滿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附表八之三-本國發行人私募附認股權特別股、其嗣後認購之股款繳納憑證、股份及無償配股取得之股份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申報書(上市公司及創新板上市公司適用;屆滿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附表八之四-本國發行人私募轉換公司債、其嗣後轉換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股份及無償配股取得之股份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申報書(上市公司及創新板上市公司適用;屆滿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附表八之五-本國發行人私募附認股權公司債、其嗣後認購之股款繳納憑證、股份及無償配股取得之股份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申報書(上市公司及創新板上市公司適用;屆滿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附表八之六-本國發行人私募海外公司債、股票及海外存託憑證,兌回、轉換或認購為股票及無償配股取得之股份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申報書(上市公司及創新板上市公司適用;屆滿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附表九-本國發行人減少資本申報書(上市公司及創新板上市公司適用;屆滿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附表十-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股票申報書(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合併發行新股者適用) 附表十一-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股票申報書(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者適用) 附表十二-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股票申報書(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受讓發行新股者適用) 附表十三-外國發行人私募股票及其嗣後無償配股取得之股份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申報書(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適用) 附表十三之一-外國發行人私募普通公司債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申報書(含交換公司債,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適用) 附表十三之二-外國發行人私募員工認股權憑證、其嗣後認購之股款繳納憑證、股份及無償配股取得之股份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申報書(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適用) 附表十三之三-外國發行人私募附認股權特別股、其嗣後認購之股款繳納憑證、股份及無償配股取得之股份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申報書(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適用) 附表十三之四-外國發行人私募轉換公司債、其嗣後轉換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股份及無償配股取得之股份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申報書(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適用) 附表十三之五-外國發行人私募附認股權公司債、其嗣後認購之股款繳納憑證、股份及無償配股取得之股份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申報書(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適用) 附表十三之六-外國發行人私募海外公司債、股票及海外存託憑證,兌回、轉換或認購為股票及無償配股取得之股份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申報書(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適用) 附表十四-外國發行人減少資本申報書(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適用)
  1. 本公司承辦人員於受理前條之案件後,應執行下列作業:
    1. 一、檢視申報書附件及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是否齊備。
    2. 二、檢視申報書件有關會計師之案件檢查表、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或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等是否涉有重大異常情事。
  2. 本國發行人申報之案件,經本公司檢視後發現有募發準則所定得退回其案件之情形,本公司得退回其案件。
  3. 外國發行人申報之案件,經本公司檢視後發現有外募發準則所定得退回其案件之情形,本公司得退回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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