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交易人以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自律規則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3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00001041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增訂第3條附件(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903792981號函同意備查)

異動條文

  1. 本公會會員辦理期貨交易人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應事先與期貨交易人簽訂受託契約或約定書(範本如附件),並載明下列事項:
    1. 一、抵繳有價證券之孳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歸屬於期貨交易人,其稅負及相關費用由期貨交易人負擔。
    2. 二、本公會會員應與期貨交易人約定以下列方式之一抵繳有價證券:
      1. (一)僅用於抵繳期貨交易人本人帳戶之未沖銷部位及新增委託所需保證金。
      2. (二)取得期貨交易人同意書,同意由期貨商、期交所結算會員運用,得抵繳期交所結算會員部位所需保證金,並同意期交所於結算會員違約時,得處分該有價證券。
    3. 三、依期交所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要點規定之抵繳有價證券繳交、領取及處分等事項。
    4. 四、辦理抵繳保證金之抵繳比例、有價證券範圍、折扣比率、評價價值計算及上限總額。
  2. 本公會會員辦理前項簽署作業時,應由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就前項各款規定之所載事項向期貨交易人詳盡說明後,並經由期貨交易人於受託契約或約定書簽署已獲充分告知、閱讀並瞭解之聲明。
  3. 本公會會員以電子化方式辦理說明第一項之內容,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相關內容需逐條(段)勾選。
    2. 二、點選進入相關內容後至同意簽署確認前,其畫面停留之時間以可以適當閱讀該完整內容為依據。
    3. 三、本公會會員收到期貨交易人以自然人憑證簽章功能或電子憑證下載驗證機制線上簽署,或列印上述相關資料簽章後,以電子方式上傳或通訊寄回後,可以電子郵件、網址、簡訊等方式傳送受託契約或約定書副本予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人應以同方式確認回傳後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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