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會會員辦理期貨交易人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應事先與期貨交易人簽訂受託契約或約定書(範本如附件),並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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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繳有價證券之孳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歸屬於期貨交易人,其稅負及相關費用由期貨交易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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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會會員應與期貨交易人約定以下列方式之一抵繳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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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僅用於抵繳期貨交易人本人帳戶之未沖銷部位及新增委託所需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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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期貨交易人同意書,同意由期貨商、期交所結算會員運用,得抵繳期交所結算會員部位所需保證金,並同意期交所於結算會員違約時,得處分該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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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期交所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要點規定之抵繳有價證券繳交、領取及處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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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抵繳保證金之抵繳比例、有價證券範圍、折扣比率、評價價值計算及上限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