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協助受理期貨交易人申請提領保證金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10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稽字第1030003 195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35312號函)

異動條文

  1. 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協助受理期貨交易人申請提領保證金,其協助受理以期貨交易人書面及電話方式申請為限,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1. (一)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指定登記合格之期貨業務員辦理受理申請提領保證金作業。但該人員不得為受託買賣業務員或內部稽核人員。
    2. (二)期貨交易輔助人受理以書面方式申請者,應請期貨交易人填寫保證金提領之相關申請書件,並加蓋開戶原留印鑑或簽名後,交付權責人員及主管審核其戶名、期貨帳號、提領保證金幣別、金額、約定出金之金融機構名稱、存款帳號及開戶原留印鑑或簽名樣式,並均應於保證金提領之相關申請書件簽名或蓋章以示負責。
    3. (三)期貨交易輔助人受理以電話方式申請者,應指定權責人員接聽並詢問期貨交易人基本資料至少二項或設置電話密碼以驗證期貨交易人身分,並應以書面通知期貨交易人所設置之電話號碼,異動時亦同。經驗證期貨交易人身分後,應由權責人員依期貨交易人指示內容代為填妥保證金提領之相關申請書件,載明來電日期、時間、戶名、期貨帳號、提領保證金幣別、金額、約定出金之金融機構名稱及存款帳號後,送經權責主管審核並均應於保證金提領之相關申請書件簽名或蓋章以示負責。期貨交易輔助人於協助受理期貨交易人以電話申請提領保證金時,應同步錄音存證,電話錄音紀錄應至少保存 1年。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4. (四)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於委任期貨商規定時限內,製作及列印提領保證金之日期、時間、申請人戶名、期貨帳號、提領保證金幣別、金額等項目之相關明細表 ;受理以電話申請者,應加註來電之電腦紀錄日期、時間,由權責人員及主管就相關申請書件併同電腦紀錄日期及時間,逐筆核對無誤並簽章確認後,以傳真等方式將保證金提領之相關申請書件傳送至委任期貨商,並於 7個營業日內,將申請書正本送達委任期貨商,惟單筆提領保證金金額達新台幣 100萬元或提領保證金累計金額達新台幣 1,000萬元者,應於 3個營業日內送達。
    5. (五)期貨商於接獲期貨交易輔助人傳送之相關申請書件複本後,應由保證金收付人員製作及列印提領保證金明細表,逐筆核對其戶名、期貨帳號、提領保證金幣別、金額、約定出金之金融機構之名稱、存款帳號及開戶原留印鑑或簽名樣式等無誤後,由相關權責人員及主管簽章確認後,依內部控制制度辦理後續事項。
    6. (六)期貨商於接獲期貨交易輔助人送達之保證金提領之相關申請書件正本時,應由非同一保證金收付人員核對該正本與事先傳送之保證金提領相關申請書件之內容是否相符;如發現有不相符者,應請期貨交易輔助人立即補正。如有損害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或期貨交易人權益者,應報請總經理做適當處理並製作書面紀錄併同相關申請書件正本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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