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申請復業、恢復結算交割業務處理程序
公布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25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11月2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0930010085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3年11月1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7字第0930149595號函准予核備)

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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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業前不具結算會員資格之期貨商申請復業,除不得有本公司業務規
    則第一百二十八條及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情事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主管機關規定提存之營業保證金,如經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
        署執行查封,債權人享有期貨交易法第六十條第二項之優先受償
        權,應先行補足;但若債權人為不具優先受償權擔保者,得於營
        業保證金解送執行法院或經債權人領取後始行補足之。
  (二)符合期貨商設置標準第八條之業務員人數。
  (三)符合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之營業處所及設備條件之規定
        。
  (四)已依期貨交易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與其他期貨商訂定承受契約。
  (五)已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十三條第八款規定取得結算會員同意辦理
        結算交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