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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業前不具結算會員資格之期貨商申請復業,除不得有本公司業務規
則第一百二十八條及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情事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主管機關規定提存之營業保證金,如經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
署執行查封,債權人享有期貨交易法第六十條第二項之優先受償
權,應先行補足;但若債權人為不具優先受償權擔保者,得於營
業保證金解送執行法院或經債權人領取後始行補足之。
(二)符合期貨商設置標準第八條之業務員人數。
(三)符合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之營業處所及設備條件之規定
。
(四)已依期貨交易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與其他期貨商訂定承受契約。
(五)已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十三條第八款規定取得結算會員同意辦理
結算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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