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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預警及分配處理原則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95年11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501532 95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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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公司為期減少未來因投資人大量融資現金償還及融資賣出反向了結,造成融券餘額大於融資餘額而需向外標借之情事,訂定每種證券可融券餘額之最低安全存量,其計算公式如下:
可融券餘額之最低安全存量=A+B
A =最低庫存量一張
B =上市、上櫃公司資本額三十億元以下者為五張,三十億元以上者為一0張。
投資人先以融資買進再於同日融券賣出同種類且數量不高於原融資買進數量之有價證券之範圍內,其融資買進之數量,得計入前項融資餘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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