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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增資及承銷認股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8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10038537號函核准修正發布第2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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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借款人得以現金或賣出償還融資。以現金償還時,應填具「有價證券承銷融資股票交付清單(代申請書)」,並於申請當日中午十二時前將償還款項存(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本公司於確定入帳後之次一營業日前辦理質權解除,並將借款人之擔保品劃撥至出質人之集中保管帳戶或領出現券返還借款人。
借款人以賣出償還融資時,借款人以書面同意本公司於本公司開設之指定帳戶依有價證券自行拍賣程序賣出,相關手續費及稅賦由借款人負擔。成交後,本公司核算借款人應繳付之融資本息金額,有剩餘者,應返還借款人,不足清償者,本公司得自借款人其他融資交易退還款中扣抵,如仍不足清償,本公司依法追償。
前項賣出由本公司依同意書約定價格以書面或電話委託證券商向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交易市場申報賣出。如已申報而未成交,次一營業日依前述同意書約定價格繼續申報,直到成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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