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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3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3 040008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之附表一,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3 年1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2004102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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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中心發現或經投資人檢具佐證資料以傳真方式(附表一)向本中心查詢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有依第二條規定未發布之重大訊息,本中心認為有必要時得填具「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一)」(附表二)載明訊息來源、內容,以傳真及電話方式詢問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應依本中心規定期限內就該項查詢內容之相關說明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
前項所稱本中心規定期限內,係指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若於當日上午十二時三十分前接獲本中心傳真及電話詢問時,應於收盤前將該項說明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若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於當日上午十二時三十分後接獲本中心傳真及電話詢問,應於當日下午五時前將該項說明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第一項項投資人書面查詢資料,應填具真實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聯絡電話,本中心得以原件或其摘要於正常營業時間內向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查詢。
附表一-投資人查詢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未發布重大訊息之說明表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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