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券商申請更改同筆業務規則第四十條等價成交系統規定時間成交之普通交割之買賣或業務規則第三十五條之五盤後定價交易全部或一部分,為下列各款交易類別者,應填具委託人更改交易類別明細表,送請權責主管核准後,於成交當日上午九時起,將更改資料以電腦傳輸至本中心指定之電腦,至遲不得逾下午七時。如因偶發事故未能及時傳輸,應即電話通知本中心延長申報時間:
-
1.普通交易與信用交易之交易類別互為變更。
-
2.信用交易融資、融券之交易類別互為變更。
-
3.普通交易賣出與借券賣出之交易類別互為變更。
-
4.借券賣出與信用交易賣出之交易類別互為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