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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理股務機構申報股東未領回之股票及公司備用空白股票管理辦法及盤點計畫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1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稽字第1100023150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7點,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00359011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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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依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八條第二項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金管證交字第1100361467號令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七
股務機構未依本要點之規定期限申報或經本公司依第三點規定通知於一定期間內修正而未修正者,本公司即逕行陳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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