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00050571號函修正發布第11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金管證投字第1090373244號函修正後准予備查)

異動條文

 
第十一條之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電子支付機構合作,辦理投資人透過電子支付帳戶申
購買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且以新臺幣收付為限之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與電子支付機構就辦理代理收付款項相關事項簽
訂契約,載明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相關廣告宣傳不得有下列誤導行為:
    (一)混淆、比較基金與銀行存款之投資收益。
    (二)以宣傳理財帳戶或服務平台等名義代替基金名稱、變相從事基
          金之宣傳活動。
二、應以顯著方式為相關說明或標註使投資人得以分辨電子支付平台與基
    金交易平台之區別。
三、不得提供短於基金買回款項給付期間之快速買回等服務。
四、電子支付機構僅得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提供投資人基金申購買回之管
    道,不得涉及基金銷售機構業務及基金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促銷
    活動。
五、電子支付機構就代理收付基金款項業務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促
    銷活動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事先核閱電子支付機構之廣告、公開
    說明會及其他促銷活動性質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