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境外基金銷售機構及提供境外基金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下稱境外基金業者)應依訊息內容之性質由符合下列資格之適當人員對外發布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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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政策及營運方向之訊息,應由公司之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其等指定之職務代理人(須為副總經理職級以上之人員),或公司發言人代表公司對外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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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金融市場研究及投資理財之訊息,應由公司投資理財部門或相當部門之部門主管或經理級人員(含),代表公司對外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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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境外基金業者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訊息,亦得由境外基金經理人或境外基金機構投資研究人員為之。該等人員在國內之發言內容,如為受邀發言,應由邀請公司負責,如為主動發言,則應由境外基金總代理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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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境外基金業者對外發布訊息,如提及獲利或配息率者,應同時發表對風險之看法,以平衡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