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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簡稱「申報公司」)申報下列事項,悉依本作業
辦法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本公會辦理:
一、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到職、變更或異動。
二、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業務
部門之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之到職、變更或異動。
三、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分支機構經理人、業務
部門之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兼任與本事業具投資關係或受同一母公司
控制而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集團關係之海外機構職務之到職或異動
。
四、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業務
部門之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兼任本事業轉投資本國金融科技或保險代
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或創業投資或創業投資管理顧問或本國證券投資顧
問事業及本事業轉投資國內外擔任私募股權基金普通合夥人等子公司
之職務之到職或異動。
五、總經理或經理人兼任本事業投資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
下簡稱櫃買中心)轉投資成立從事基金網路銷售業務之公司之董事或
監察人之到職或異動。
六、受託管理私募股權基金之專責部門人員兼任所管理之私募股權基金或
該基金投資標的事業等相關機構之職務之到職或異動。
七、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之持股變動
。
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其執行該兼營項目專責業務部門之部門主管
與業務人員,除內部稽核主管外,準用本作業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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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投信人員管理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申報公司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發行、銷售及私募。
二、投資研究分析。
三、基金之經營管理。
四、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五、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有關業務之研究分析、投資決策或買賣執行。
六、內部稽核。
七、法令遵循。
八、風險管理。
九、主辦會計。
十、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者,其辦理募集與銷售之業務人
員不得少於三人。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時,其辦理該項業務之人員應登
錄為第五條所定從事一般投顧業務之業務員。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設置隸屬於總經理之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
、管理及執行,並由董事會指派職級相當於部門主管(含)以上之高階主
管一人擔任公司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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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業務人員依其職務之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區分如下:
┌──┬───────┬──────────┬────────┐
│人員│申報職稱/工作 │適 用 範 圍│說 明│
│種類│內容 │ │ │
├──┼───────┼──────────┼────────┤
│主管│總經理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 │係指具備投信人員│
│人員│ │總經理 │管理規則第三條所│
│ │ │ │列資格之一,並報│
│ │ │ │金管會審查合格者│
│ │ │ │。 │
│ ├───────┼──────────┼────────┤
│ │業務部門之副總│從事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係指具備第七條所│
│ │經理、協理、經│至第八款及第十款業務│列資格之一者。 │
│ │理 │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 │
│ │ │、經理。 │ │
│ │ │ │ │
│ │ │ │ │
│ ├───────┼──────────┼────────┤
│ │業務部門之 │從事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係指具備第七條之│
│ │部門主管 │至第八款及第十款業務│一所列資格之一者│
│ │ │之主管。 │。 │
│ ├───────┼──────────┼────────┤
│ │分支機構經理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分支│係指具備第七條之│
│ │ │機構之負責人。 │一所列資格之一者│
│ │ │ │。 │
├──┼─┬─────┼──────────┼────────┤
│業務│業│基金經理人│基金之管理。 │係指具備第八條所│
│人員│務│ │ │列資格之一者。 │
│ │員├─────┼──────────┼────────┤
│ │ │一般投信業│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發│係指具備第九條第│
│ │ │務 │行、銷售及私募。 │二項所列資格之一│
│ │ │ │ │者。 │
│ │ │ ├──────────┼────────┤
│ │ │ │投資研究分析、除基金│係指具備第九條第│
│ │ │ │經理人外其他與基金之│一項所列資格之一│
│ │ │ │經營管理相關事務、執│者。 │
│ │ │ │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
│ │ │ ├──────────┼────────┤
│ │ │ │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係指具備第九條第│
│ │ │ │(例如私募股權基金業│一項所列資格之一│
│ │ │ │務)。 │者。 │
│ │ ├─────┼──────────┼────────┤
│ │ │一般投顧業│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係指具備第九條第│
│ │ │務 │商品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四項所列資格之一│
│ │ │ │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者。 │
│ │ │ │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 │
│ │ │ │或推介建議。從事證券│ │
│ │ │ │投資分析活動、講授或│ │
│ │ │ │出版。 │ │
│ │ ├─────┼──────────┼────────┤
│ │ │全權委託投│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有關│係指具備第九條第│
│ │ │資經理人 │業務之投資決策人員。│三項所列資格之一│
│ │ │ │ │者。 │
│ │ ├─────┼──────────┼────────┤
│ │ │全權委託之│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有關│係指具備第九條第│
│ │ │研究分析或│業務之研究分析或買賣│四項所列資格之一│
│ │ │執行買賣 │執行人員。 │者。 │
│ │ ├─────┼──────────┼────────┤
│ │ │內部稽核 │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公司│係指具備第八條之│
│ │ │ │之財務或業務並做稽核│一所列資格之一者│
│ │ │ │報告人員。 │。 │
│ │ ├─────┼──────────┼────────┤
│ │ │法令遵循 │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係指具備第八條之│
│ │ │ │劃、管理及執行。 │一所列資格之一者│
│ │ │ │ │。 │
│ │ ├─────┼──────────┼────────┤
│ │ │風險管理 │辦理公司日常風險之監│係指具備第八條之│
│ │ │ │控、衡量及評估等業務│一所列資格之一者│
│ │ │ │。 │。 │
│ │ ├─────┼──────────┼────────┤
│ │ │境外基金總│一、產品分析人員:(│一、(一)係指具│
│ │ │代理人辦理│ 一)產品分析:總│ 備第八條所列│
│ │ │境外基金募│ 代理人辦理上架前│ 資格之一者。│
│ │ │集及銷售業│ 商品評估審查、持│ (二)係指具│
│ │ │務之業務人│ 續檢視基金運作及│ 備第七條之一│
│ │ │員: │ KYP 教育訓練等業│ 所列資格之一│
│ │ │一、產品分│ 務。(二)基金監│ 者或第八條所│
│ │ │ 析人員│ 督管理:負責符合│ 列資格之一者│
│ │ │ (一)│ 特定條件境外基金│ 。 │
│ │ │ 產品分│ 之監督管理作業。│二、係指具備第九│
│ │ │ 析(二│二、通路服務人員:辦│ 條第三項所列│
│ │ │ )基金│ 理基金銷售業務並│ 資格之一者。│
│ │ │ 監督管│ 與銷售通路或客戶│三、係指具備第九│
│ │ │ 理 │ 直接接觸者。 │ 條第三項所列│
│ │ │二、通路服│三、其他:非屬上述兩│ 資格之一者。│
│ │ │ 務人員│ 項人員,但有辦理│ │
│ │ │三、其他 │ 境外基金募集及銷│ │
│ │ │ │ 售之其他業務人員│ │
│ │ │ │ 。 │ │
│ ├─┴─────┼──────────┼────────┤
│ │主辦會計 │公司會計事務之主要負│係指依商業會計法│
│ │ │責人。 │第五條規定任免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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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作業辦法所稱申報作業係指下列各項作業:
一、到職申報:初次任職、離職後再任、兼任與本事業具投資關係或受同
一母公司控制而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集團關係之海外機構職務、兼
任本事業轉投資本國金融科技或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或創業投資
或創業投資管理顧問或本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本事業轉投資國內外
擔任私募股權基金普通合夥人等子公司之職務、兼任本事業投資於集
保結算所及櫃買中心轉投資成立從事基金網路銷售業務之公司之董事
或監察人、兼任所管理之私募股權基金或該基金投資標的事業等相關
機構之職務時,應為到職申報。
二、變更申報:更改姓名、變更申報職稱、申報資格、擔任工作及服務部
門等,應為變更申報。
三、停職申報: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命
令停止執行業務等情事,應為停職申報;經金管會處分公司停業或命
令業務人員停止執行業務者,由本公會依金管會函令逕為停職申報,
並於停止執行業務期限屆滿自動復職。
四、註銷申報:死亡、改選、改派、解僱、解任、不執行第四條之業務、
不兼任與本事業具投資關係或受同一母公司控制而與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具集團關係之海外機構職務、不兼任本事業轉投資本國金融科技或
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或創業投資或創業投資管理顧問或本國證券
投資顧問事業及本事業轉投資國內外擔任私募股權基金普通合夥人等
子公司之職務、不兼任本事業投資於集保結算所及櫃買中心轉投資成
立從事基金網路銷售業務之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不兼任所管理之私
募股權基金或該基金投資標的事業等相關機構之職務、辭職、資遣、
退休、公司解散、經金管會依法命令解除其職務或經金管會廢止營業
許可等情事,應為註銷申報。
五、撤銷申報:有第十一條所列之情事者,應為撤銷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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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申報公司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等,應具備領導及有效輔佐經
營申報公司之能力,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符合投顧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並具下列工作經
驗之一:
(一)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二)具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
經驗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專業
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三、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證券金融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
力。
前項所稱業務部門指從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業務之部
門。
申報公司之董事及第一項人員擔任或直接從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職務者
,應取得或具備第八條、第八條之一或第九條所定之資格條件。
投信人員管理規則訂定發布前,已擔任第一項職務之人員,得於原職務或
任期內續任之,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人員於投信人員管理規則訂定發布後升任或充任者,應具備或符合
投信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不符者,不得充任,並由本公會撤銷其
登錄。
依其他法律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組織章程規定與第一項人員職責相當者,
準用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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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之一
申報公司業務部門之部門主管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應具備領導及有效輔佐
經營申報公司之能力,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符合投顧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並具下列工作經
驗之一:
(一)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二)具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
經驗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經本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
,並具下列工作經驗之一:
(一)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二)具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
經驗四年以上,成績優良。
三、經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或已
取得原證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並具下
列工作經驗之一:
(一)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二)具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
經驗六年以上,成績優良。
四、曾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五、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證券
、期貨機構或信託業之業務人員四年以上。
六、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證券金融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
力。
前項所稱業務部門指從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業務之部
門。
投信人員管理規則修正發布前,已擔任第一項職務之人員,得於原職務或
任期內續任之,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第一項人員於投信人員管理規則修正發布後升任或充任者,應具備或符合
投信人員管理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不符者,不得充任,並由本公會撤銷
其登錄。
信託業辦理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部門主管,不得兼任該公司之基金經
理人或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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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之一
申報公司從事內部稽核、法令遵循及風險管理業務之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之一:
一、符合投顧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
二、經本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
,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或信託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三、經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或已
取得原證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並在專
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或信託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四、曾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五、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擔任證
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之業務人員三年以上。
六、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在符合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規定條件之聯合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且經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
之測驗合格。
七、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一款或第二
款資格,並在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或期貨相關法律事務工作經驗二年
以上,且經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之測驗合格。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內部稽核及風險管理人員,不得辦理登錄範圍以外之
業務。但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內部稽核及風險管理人員,得由他
業登錄之內部稽核及風險管理人員兼任相同性質之職務。
法令遵循人員不得由從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八款及第十款
業務之人員兼任。
非從事法令規定應設部門業務性質之單位,不得採用相同或類似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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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申報公司從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十款之業務人員,除基金
經理人應符合第八條所定資格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符合投顧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
二、經本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
。
三、經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或已
取得原證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
四、曾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五、信託業公會或其認可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合格
者,並經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測驗合格
。
六、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證券
、期貨機構或信託業之業務人員三年以上。
申報公司從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業務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
一、符合前項資格條件者。
二、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舉辦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並經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測驗合格。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專責部門之投資經理人,應符合投顧人員管理規則第五
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資格條件之一。
從事一般投顧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專責部門之研究分析或買賣執行及
辦理境外基金募集與銷售之業務人員,應符合投顧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
一項各款之資格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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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申報公司之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分支機構經理人
、業務部門之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為專任;其於
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申報公司向本公會登錄,非經登錄,不得執行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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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申報公司向本公會辦理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主管與業務人員之到職、
變更、註銷及撤銷申報,應採網路申報方式,但如因故無法採網路申報者
,得採書面申報方式。本作業辦法所訂之各式申報表,其承辦人應具有該
公司員工之身分,如委託公司員工以外之代理人申報時,應另檢附委託書
正本,並於申報表中填寫申報代理人之聯絡資料。
申報公司採網路申報並取得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核發之工商憑證,經
本公會認證通過後,於辦理各項主管與業務人員之申報時,如該員於本公
會登錄作業系統得查知已檢附過或驗證之文件,除應於到職申報時檢附身
分證明文件影本,或須另提供經歷證明文件始符合其欲擔任工作之登錄資
格者外,得免檢附其餘相關文件。
第五條所列主管與業務人員所簽署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
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聲明書」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監察人、
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聲明書」,應由申報公司指派專人負責保管,本
公會並得隨時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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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申報公司向本公會辦理人員之到職申報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董事、監察人申報到職申報應檢附文件: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到職申報表(附件一)。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聲
明書(附件二)。
(三)選任董事、監察人之股東會會議紀錄。
(四)新舊任董事、監察人名冊對照表。
(五)身分證(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持股
申報表(附件三)。
(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聲明
書(附件四)。
(八)法人股東代表派任董事、監察人指(改)派書。
(九)經票據交換所徵信結果證明書。
二、辦理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到職申報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到職申報表(附件
五)。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聲
明書,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主管及業
務人員聲明書(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
(三)身分證(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四)學歷證書影本。
(五)經歷證明文件影本。
(六)考試資格證書影本。
依其欲申報職稱所須符合之資格條件規定不須具備工作經驗或證照資格者
得免檢附經歷證明文件影本或考試資格證書影本。
申報為申報公司之董事長者,應另檢附董事會議事錄與符合投信人員管理
規則第二條之一之資格證明文件;總經理者,應另檢附董事會議事錄與金
管會審查合格函文影本;稽核主管、法令遵循主管及主辦會計者,應另檢
附董事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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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之一
申報公司向本公會辦理下列人員兼任職務之到職及註銷申報時,應填具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人員兼任海外機構及他業職務申報表(附件六):
一、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分支機構經理人、業務
部門之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兼任與本事業具投資關係或受同一母公司
控制而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集團關係之海外機構職務。
二、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業務
部門之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兼任本事業轉投資本國金融科技或保險代
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或創業投資或創業投資管理顧問或本國證券投資顧
問事業及本事業轉投資國內外擔任私募股權基金普通合夥人等子公司
之職務。
三、總經理或經理人兼任本事業投資於集保結算所及櫃買中心轉投資成立
從事基金網路銷售業務之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
四、受託管理私募股權基金之專責部門人員兼任所管理之私募股權基金或
該基金投資標的事業等相關機構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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