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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專案檢查與輔導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4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企字第097000074 6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證 2字第09700159443號函准予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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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公會發現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足致嚴重影響交易秩序與投資安全之虞者,得進行專案檢查:
一、經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業務查察辦法」對會員進行查核,發現會員有經營不善,發生虧損致信用難以維持,或遇有突發事件者。
二、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三、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四、違反法令或本公會會員自律公約情節重大,經主管機關或本公會迭次處分仍未見改善者。
五、投資人具名檢舉,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示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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