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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查核缺失追蹤考核暨輔導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2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2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稽字第002577 -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0年 12月25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二)字第175217號函 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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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作業要點所稱證券商查核缺失,係指本公司執行證券商一般查核(含例行、選案查核)或櫃檯買賣中心執行證券商例行查核所發現違反集中交易市場相關法令規定,財務、業務作業缺失及內部稽核作業(包括證券商分公司自行查核作業)評等「欠佳」等。
第4條
內部稽核作業評等「欠佳」之追蹤考核與輔導作業:
一、證券商內部稽核作業經評等「欠佳」者,本公司除依相關規定通知證券商予內部稽核人員或自行查核人員警告處分外 (採自行查核之證券商分公司經理人及負責督導之總公司內部稽核人員亦須負督導不周之責) ,並要求證券商於一週內提出內部稽核作業檢討報告,其內容應包括具體改善方案,由證券商負責人及內部稽核人員簽章後陳報本公司備查。
二、本公司應於一個月內派員赴證券商就前款檢討報告內容詳予查證,並依證券商自訂之內部稽核作業加強輔導,另加倍擴大抽查項目嚴予查核。
三、證券商內部稽核作業評等「欠佳」,迭經輔導考核仍未改善並已進行專案檢查者,其輔導作業另依「證券商專案檢查與輔導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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