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點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管字第112007818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點,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2279號函)

異動條文

  1. 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時,其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依各該款規定劃分其產業類別:
    1. (一)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有所營任何一項業務之營業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以該項業務為其上櫃產業類別。
    2.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有所營任何一項業務之營業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超過百分之八十以上者,以該項業務為其上櫃產業類別。
    3. (三)公司無法依前二款規定劃分產業類別者,以「其他類」為其上櫃產業類別。
  2. 發行公司初次申請或上櫃公司申請調整為生技醫療業,如以生物技術或生技食品產銷為主要業務者,需取得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等相關主管機關之核可,始得據以劃分為生技醫療業;另發行公司初次申請或上櫃公司申請調整為文化創意業或農業科技業,分別需取得文化部或農業部等相關主管機關之核可,始得據以劃分為文化創意業或農業科技業。
  3. 發行公司初次申請或上櫃公司申請調整產業類別,必要時,本中心得洽請申請公司檢具簽證會計師出具營業收入產生方式符合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評估意見,經檢視合理後始據以調整;但該發行公司或上櫃公司係屬特許事業者,應檢具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