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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外國股票暨臺灣存託憑證買賣辦法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6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100141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1 年6月1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2768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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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證券經紀商接受客戶初次委託買賣上櫃外國股票及存託憑證前,除該客戶為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四十三條第六項所定之專業機構投資人外,應要求其簽署風險預告書。
前項風險預告書格式及主要內容由本中心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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