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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上櫃審議委員會組織細則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5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 10300119451號公告 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金管發字第103001697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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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委員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櫃之案件及其申復案件。
二、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五條之二十五第二款規定申請上櫃之案件。
三、主管機關、董事會或董事長交議之有價證券上櫃相關案件。
本委員會之審議結論或意見,僅提請董事會參酌採納。
第3條
本委員會之審議委員,由內部審議委員、外部審議委員及本中心董事共同組成:
一、內部審議委員:本中心總經理、副總經理、主任秘書,及上櫃審查部、上櫃監理部、新創發展部之經理。惟若上櫃審查部、上櫃監理部、新創發展部之經理因公外出、休假等事由而無法出席上櫃審議委員會時,得由前開部室副主管擔任內部審議委員。
二、外部審議委員:產業專家二人,法律及財會專家各一人。
三、本中心董事:本中心董事會推舉之主管機關指派之董事二人。
第二條第一項各款之審議事項,除申復案件外,本委員會之成員由前項第一、二款人員組成;申復案件,則由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組成。
內部審議委員,因職務調動而解任,由接任該等職務者續任。外部審議委員,由本中心依「股票上櫃申請案聘請專家諮詢及提供諮詢意見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報奉董事長核定後委任之專家擔任之。
本委員會之審議委員共同遵守事項另訂之。
第6條
本委員會就第二條第一項第一、二款本國申請公司之審議事項,經合議認定有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之情事,或有違反「集團企業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第二、三條之情事者,應作成退件之決議。經認定無前述之情事者,始得進行表決。
本委員會就審議事項之表決方式採記名一次表決,其表決結果採同意或不同意兩種,表決票數應有出席審議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為同意其上櫃。
本委員會就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審議事項,應有出席審議委員以無記名方式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項之記名表決之表決票由本中心設計提供。表決時,審議委員應於表決票上明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及綜合審查意見,未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之表決票,視同反對票。表決票交由會議主席統計彙整、宣布表決結果並作成決議,並應以彌封裝入公文袋及簽章後,由本中心以密件處理。但必要時,得由本中心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拆封查閱。
本委員會開會後,應由本中心上櫃審查部將當次會議之審議委員書面審查意見或所詢問題、投票結果列冊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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