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前項股票應集中保管人員應將其申請書件上所載持股,扣除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承銷股數後,全數提交集中保管,且總計不得低於申請上櫃時公司已募集發行普通股股份總額依本項第二段規定所計算之比率;申請公司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者,總計不得低於申請上櫃時股份總額百分之五十。如有不足者,應協調其他股東補足之。
本項第一段所規定之申請上櫃時股份總額,應依下列方式計算其應提交集中保管之總計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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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上櫃時股份總額在三千萬股以下者,應提交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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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上櫃時股份總額超過三千萬股至一億股以下者,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超過三千萬股部分,應提交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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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請上櫃時股份總額超過一億股至二億股以下者,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超過一億股部分,應提交股份總額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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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請上櫃時股份總額超過二億股者,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超過二億股部分,應提交股份總額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