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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新股權利證書暨股款繳納憑證買賣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70024 2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 12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11929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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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初次上市買賣之新股權利證書得按舊股(原發行上市之普通股)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權利差額為計算升降幅度之參考基準。但權利差額無法確定時,按舊股前一日收盤價格為計算基準。遇舊股無前一日收盤價格,則以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四項第二款之原則所決定價格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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