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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5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1001035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14643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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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應依下列期限檢送相關資料予本公司:
(一)主管機關核准公開招募後三日內檢送該核准函影本,本公司即檢具其上市申請書及相關附件,連同前揭審查資料,與所簽訂之上市契約,一併先行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同時函知各證券商及其他相關單位預作上市買賣之準備作業。
(二)承銷完成後三日內檢送受益人/持有人分散情形表(附表五),並洽訂上市買賣日期,該日期應距函送之日不少於三個營業日以上之期間。經本公司承辦人員核對審查符合上市條件者,即行據以辦理上市公告事宜,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若經核對審查不符合上市條件者,應撤銷上市契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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