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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市場及櫃檯買賣市場發現偽、變造有價證券處理程序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10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法字第101205532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10044879號函准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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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證券商發現其委託人所交付之有價證券,有疑似偽、變造情事時,應立即送請發行機構(或其證券過戶機構)鑑定確認。
前項有價證券經鑑定確認為偽、變造者,證券商應於發行機構(或其證券過戶機構)交還當日持向司法警察機關報案,並於報案當日將其處理情形以書函(如附表一)電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本公司。
附表一-證券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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