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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六項之執行程序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1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2000132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起適用(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56937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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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上市公司遇有前條規定之情事者,應自該上市(櫃)子公司有價證券終止上市(櫃)日起十日內,檢具收購計畫書、承諾書及其他相關書件申報本公司備查。
前項收購計畫書,除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預計收購期間。
(二)預計收購流通在外之總股數及其占該子公司之股份比例。
(三)收購價格及計算方式。
(四)款券收付之方式。
(五)收付款券之單位或機構名稱及地址。
(六)收購期間屆期後始請求收購之處理方式。
(七)其他。
前項預計收購期間,應於該上市(櫃)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櫃)日起一個月內開始,收購期間應為五十日,且應於收購期間屆滿後統一辦理交割;收購價格不得低於該上市(櫃)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櫃)日前最近三個月股票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且不得低於該上市(櫃)子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財務報告之每股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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