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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存託憑證買賣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70024 2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條、第12條條文,並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 (中華 民國107年12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11929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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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存託憑證買賣申報價格及有效期別,準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八規定。
第12條
存託憑證除息除權等有關事項,準用本公司營業細則規定辦理。
存託憑證因其所表彰之有價證券辦理分割而增配發或表彰之有價證券辦理合併而換發存託憑證者,存託機構應訂定與原表彰有價證券權利義務一致之價格調整日。
存託憑證價格調整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以前一日收盤價格除以增配發或換發後存託憑證單位數與原有單位數之比率為計算基準。
價格調整日如無前一日收盤價格,則前項計算基準所使用之收盤價格,以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四項第二款之原則所決定價格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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