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實施全面款券劃撥制度注意事項
公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04050209 1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13149號函准予照辦)

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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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買賣證券而支付或收取之款項,除下列各款另有規定者外,均適用
    第一項至第三項關於開立存款帳戶及收付款項之規定:
  (一)本公司另有規定得以匯撥(匯款)方式完成交割者。
  (二)委託人已委託證券經紀商保管及運用其款項者。
  (三)委託人已委託證券經紀商代理運用買賣有價證券結餘款項者。
  (四)委託人已委託證券經紀商以證券業務應付客戶交割款項投資貨幣
        市場之行紀業務者。
  (五)委託人同意證券經紀商將交割款項留存於證券商交割專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