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發行人第一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31706061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30042559號函准予備查)

異動條文

 
第六條之一
第一上市公司於上市後繼續委任主辦證券商之期間屆滿後,應另行委任訴
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協助其蒐集主要營運地對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
大影響之資訊及處理相關重大訊息之公開。
前項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若發現第一上市公司有未能依規定及時申報重大
訊息之情事,應即時主動通知本公司。
第一上市公司應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條第三項
規定,於辦理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案件之募集完成年度及其後二個
會計年度,委任主辦證券承銷商協助其遵循中華民國證券相關法令、本公
司章則暨公告事項及上市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