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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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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換發有價證券作業程序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8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6001 624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6年8月31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00056493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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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前條之換發有價證券作業計畫書內,應訂明下列事項:
(一)舊有價證券停止過戶之日期,其期間為五日。但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規定辦理而有延長停止過戶期間之必要,或經本公司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分割辦理減資之停止過戶日期,其期間為五日至廿日。但減資後因資本額變動致變更登記作業擴及其他經登記事項主管機關委辦之登記機關者,其停止過戶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十五日。
(三)因減資或其他原因致新舊有價證券權利義務不同者,應訂定舊有價證券停止在市場買賣之日期。該日期應自舊有價證券停止過戶日前第二個營業日起算。
(四)新有價證券換發之基準日,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該日期應為舊有價證券停止過戶日起算之第五日。
(五)新有價證券上市買賣日與舊有價證券終止上市日,應訂為同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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