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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盤後定價交易買賣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700242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並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11929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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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盤後定價交易買賣申報之撮合成交,本公司於當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採電腦自動交易,並以申報當日收盤價格為成交價格。
前項所稱收盤價格,係指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規定之收盤價格。若有價證券於當日市場交易時間(即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三條所定交易時間)內無收盤價格者,其盤後定價交易應予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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