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3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5000253 9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40051559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違約通告作業:
    1. 一、本公司接獲證券經紀商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規定之違約申報,即依據其申報內容轉知各證券經紀商,各證券經紀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於上午八時三十分自行收檔查詢前一營業日委託人違約資料,並即依營業細則第七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2. (二)於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自行收檔查詢當日委託人違約資料,並至遲於上午十二時起依營業細則第七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2. 二、違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即轉知各證券經紀商相關違約資訊供其風險管理控管,並納入前項第一款違約通告時間。
      1. (一)全體證券經紀商同種類有價證券買進、賣出違約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一仟萬元以上;採外幣計價之證券或採雙幣計價之證券經換算合併新臺幣部位,金額達上開標準者。前揭外幣與新臺幣之換算,以申報當日公告匯率為之。
      2. (二)委託人經代理人下單發生違約。
    3. 三、第一項違約申報如發生委託人權益損失或有其他糾紛,應由申報違約之證券經紀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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