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信託業、證券商或保險業(以下簡稱受託或銷售機構)申請為高淨值投資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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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淨資產超過新臺幣二百億元者。但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其財務報告免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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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有投資專責單位,並配置適任專業人員,且該單位主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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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曾於金融、證券、期貨或保險機構從事金融商品投資業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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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商品投資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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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金融商品投資專業知識及管理經驗,可健全有效管理投資部門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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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持有有價證券部位或衍生性金融商品投資組合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但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其財務報告免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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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內部控制制度具有合適之投資程序及風險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