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
公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85085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至第5點,自即日起適用

所有條文

4
四、境外基金機構於前述三個面向皆合格且達成4個評估指標者,得適用1
    項優惠措施;三個面向皆合格且達成5個以上評估指標者,得適用2項
    優惠措施:
    (一)放寬總代理人設置產品分析人員之配置人數標準:本會101年1
          月10日金管證投字第10000612073號函附件3之人員配置規範,
          要求總代理人所代理之境外基金,若年平均國內投資人持有金
          額超過新臺幣 100億元且年平均國內投資人投資比重超過50%
          ,則應依符合條件之基金檔數x2,配置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產
          品分析人員;若合格者,前開權重可由2調降為1。
    (二)放寬總代理人設置通路服務人員之人數規範,得適用低一級距
          的通路服務人員最低應配置人數。
    (三)加速境外基金衍生性商品持有限制專案豁免申請案之審查期間
          。
    (四)加速審核境外基金申請案。
    (五)放寬總代理人申請代理境外基金之每次送件基金檔數上限為 3
          檔。
    (六)符合境外基金管理辦法之範圍內,允許引進新類型的境外基金
          ,例如:保本型境外基金、指數型境外基金,以及與同類型投
          信基金投資規範不符之境外基金,例如:以投資可轉換債券為
          主要投資標的之固定收益型境外基金等。
    (七)放寬於認可期間內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投資大陸地區
          有價證券總金額上限為該境外基金淨資產價值之40%,或單一
          境外基金永久放寬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總金額上限為該境外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40%,惟總代理人或境外基金機構在臺據點
          有重大違規情事,本會將廢止前開單一基金永久放寬投資大陸
          地區有價證券上限至40%之優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