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
公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85085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至第5點,自即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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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境外基金機構於下列三大面向皆合格者,經本會認可後,得適用第四
    點所列優惠措施。三大面向及相關評估指標如下,並以境外基金機構
    是否於我國設立據點區分為A組(無設據點)與B組(設有據點):
    (一)面向一:提高境外基金機構在臺投資,包括設立據點、投入技
          術與人力。
          1.評估指標1:
           (1)A 組評估指標:境外基金機構於我國之總代理人,其產品
              分析人員超過本會規定應配置最低人數,且其通路服務人
              員達到本會規定高一級距的最低人數,且總代理人自申請
              日前三年無重大違規情事,但因合併、受讓或股權移轉等
              情形致經營權重大變動,經本會認可者,不在此限。
           (2)B 組評估指標:在臺設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
              問事業或證券商,且該等據點自申請日前三年無重大違規
              情事,但因合併、受讓或股權移轉等情形致經營權重大變
              動,經本會認可者,不在此限。
    (二)面向二:增加我國資產管理規模。以下 4個評估指標中,評估
          指標 2.1、2.2及2.3至少須達成2個,或達成評估指標2.4,本
          面向始為合格。
          1.評估指標2.1:
           (1)A 組評估指標:境外基金機構國外資金委由我國業者全權
              委託操作、或提供具投資決定權之顧問服務,最近一年平
              均資產規模達新臺幣五十億元。
           (2)B 組評估指標:境外基金機構於我國設立之投信投顧事業
              最近一年平均管理資產規模(不含貨幣市場基金)為我國
              業者相關資產實際管理規模由高而低排名前三分之一;或
              最近一年平均管理資產規模(不含貨幣市場基金)至少達
              新臺幣一百億元,且最近一年資產規模成長率為正,並達
              整體市場規模成長率;或最近一年平均管理資產規模至少
              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不含貨幣市場基金),且超過該境外
              基金機構其境外基金最近一年平均國內投資人投資金額(
              僅適用於境外基金國內投資人投資金額原大於其在臺據點
              之管理資產規模者)。
          2.評估指標 2.2:境外基金機構國外資金委由我國業者提供投
            資顧問服務,最近一年平均顧問資產達相當規模。
          3.評估指標2.3:
           (1)A 組評估指標:境外基金機構於我國之總代理人,最近一
              年源自其總代理業務之營業收入不低於我國投信事業營業
              收入由高而低排名之前三分之二。
           (2)B 組評估指標:境外基金機構於我國設立之據點,最近一
              年之營業收入,不低於我國投信事業營業收入之中位數。
          4.評估指標 2.4:境外基金機構國外資金投資我國投信事業所
            發行基金,最近一年平均投資達新臺幣40億元。
    (三)面向三:提升對我國資產管理人才之培訓。以下 3個評估指標
          中至少須達成1個,本面向始為合格。
          1.評估指標 3.1:最近一年境外基金機構、其總代理人或其在
            臺據點,聘雇或培訓臺灣人才,新進或現有臺灣員工派赴境
            外基金機構工作為期 3個月以上,合計培訓時間應達36個月
            且有具體工作成果。
          2.評估指標 3.2:境外基金機構最近一年辦理資產管理人才培
            訓計畫,或與我國校園合作,提供金融教育培訓、實習或儲
            備人才培訓,績效卓著。
          3.評估指標 3.3:最近一年境外基金機構協助總代理人或在臺
            據點培育投資研究、產品設計、風險控管或投資交易等核心
            資產管理技術人才,有具體成效。
    (四)其他對提升我國資產管理業務經營與發展有具體績效貢獻事項
          。每項具體績效貢獻事項經認可後,可視為達成前開三大面向
          之其中一個評估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