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者申報自設機房轉接交易資訊時,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機房名稱、負責人、設置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機房設備配置圖(包括平面圖及正視圖)正本。 三、(刪除) 四、資訊公司及電信事業尚需檢附交通部電信總局審查、檢驗合格之證明 文件影本。 申請使用者申報於電信事業機房以主機代管或機房空間租賃等方式設置機 房時,應檢具相關契約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