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證櫃資字第1040004910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9條、第11條、第16條、第19條、第21條、第24條、第31條、第33條至第36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資字第104000649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第二十一條
申請使用者申報自設機房轉接交易資訊時,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機房名稱、負責人、設置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機房設備配置圖(包括平面圖及正視圖)正本。
三、(刪除)
四、資訊公司及電信事業尚需檢附交通部電信總局審查、檢驗合格之證明
    文件影本。
申請使用者申報於電信事業機房以主機代管或機房空間租賃等方式設置機
房時,應檢具相關契約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