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上市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同法第三十六條,或 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編製或重編之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 財務報告、或依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辦 理編製、更新、更正、重編之財務預測,本公司得就相關資料進行審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