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上市公司應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之七規定,將 本公司所指定有關股東權益保護之重要事項增訂於公司之章程、組織文件 或重要財務業務文件,如有修正章程、組織文件或重要財務業務文件內有 關股東權益保護之重要事項者,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或公告十五日前將修 正草案併同律師評估意見檢送本公司,本公司認為其修正草案有損害股東 權益之虞者,得對其修正草案提出反對之意見並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