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發行人第一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31706061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30042559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第二十七條
第一上市公司違反本作業辦法相關規定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本公司
得函請第一上市公司改善、並得要求第一上市公司、簽證會計師或主辦證
券承銷商提出改善措施函復本公司。另得視其情節輕重,對第一上市公司
處以違約金新臺幣三萬元,個案情節重大者並得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
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五十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變更其上市有價證券交易
方法或停止其買賣。
前項違約金之處罰,如第一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
(含本次)、個案情節出於故意或重大缺失、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
重大影響者,本公司得處以新臺幣伍萬元至伍佰萬元之違約金,第一上市
公司並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五日內向本公司財務部繳納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