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發行人第一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31706061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30042559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及內部控制制度查核發現有重大缺失者,
得函請其派員參加主管機關所指定單位舉辦之宣導課程,並副知前開主管
機關指定單位。第一上市公司未派員參加者,本公司得視缺失性質將其列
為嗣後財務報告實質審閱或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之優先受查對象。
本公司審閱第一上市公司年報如發現有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
事項準則」編製者,即函請公司於文到五日內補正,並將補正資料以電子
檔上傳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另要求其依本公司「對有
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之規定,視為「其他對
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之情事,提醒投資大眾注意。
本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財務預測審閱後發現有下列事項時,得予函知處記
缺失一次,個案情節重大者,併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之違約金,並列入財
務報告實質審閱選案參考並副陳主管機關備查:
一、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規定及時更新(正
    )財務預測者。
二、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未合理評估者。
三、財務預測非因正當理由未提報董事會通過者。
四、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申報相關書件者。
五、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規定辦理公告申報事
    項,有重大錯誤或疏漏之情事者。
六、通知改善或補正事項逾期未改善或補正者。
本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財務報告、財務預測、年報及內部控制制度查核報
告之保存期限為三年,得於期限內提供主管機關調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