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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財務報告、財務預測、股東會年報、內部控制制度
及重大事件分析查核等事項,認為有必要時,第一上市公司應配合本公司
或本公司指定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士或機構於中華民國或中華民
國以外之地區執行專案查核。委任上述專業人士或機構之費用及本公司或
上述專業人士或機構所支出之一切費用由該第一上市公司負擔。
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專業人士或機構依前項對第一上市公司執行查核,
第一上市公司不得對所為之檢查予以拒絕、妨礙或規避,並應於期限內提
供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所要求之一切資料予本公司或上述專業人士或
機構。
本公司指定之專業人士或機構執行第一項專案查核應製作專案查核報告併
同前項之相關資料檢送本公司,由本公司分析後陳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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