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發行人第一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31706061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30042559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第二十四條
第一上市公司發生下列重大事件時,除依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
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辦理查證與公開外,本公司就該重大事件
分析蒐集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填製分析報告:
一、財務
  (一)當期財務報告顯示發生嚴重虧損,使得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低於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
        ,其股本係指股本加計資本公積 -發行溢價之合計數。
  (二)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或非標準式之查核或核閱報告其情節重
        大者。
  (三)第一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有喪失債信情事。
  (四)第一上市公司主要債務人申請破產或其他類似情事;公司背書保
        證之主要債務人無法償付到期之債務者。
  (五)第一上市公司抄送之財務資料經發現有為無業務往來之公司背書
        保證,或提供公司資產供他人借款之擔保者。
  (六)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有關累計之實際支用金額及工程進度均較
        預計數落後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七)第一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我國各類股票、債券
        開放型基金除外)達公司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百分之二十或新臺
        幣三億元以上者。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前開有
        關股本百分之二十之計算應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
        替代之。
  (八)當月以交易為目的之衍生性商品,其未沖銷契約金額較上月增加
        達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百分之十以上者,或已實現及未實現損失
        金額合計較上月增加達新臺幣 1億元以上者。無面額或每股面額
        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十之計算應以歸屬於母
        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五替代之。
  (九)當月營業收入較去年同月成長、衰退比率偏高,或至當月止累計
        營業收入較去年同期成長、衰退比率偏高,其變動無合理原因者
        。
  (十)一定期間累計營業收入較去年同期成長、衰退比率偏高,且與所
        屬產業呈反向變動者。
二、業務
  (一)第一上市公司當期財務報告顯示嚴重減產、全部或部分停工,致
        發生嚴重虧損,預估短期內無法改善。
  (二)第一上市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質押致
        有營業困難或停頓之虞者。
  (三)簽訂重要契約、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收
        購他人企業或與他公司業務合作計畫之簽訂或解除,對公司財務
        業務造成不利影響者。
  (四)第一上市公司發生重大災害、抗爭、罷工或環境污染情事而預估
        短期內無法恢復營運,或其預估損失超過該公司財務報告所列示
        股本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
        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二十之計算應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
        分之十替代之。
三、其他
  (一)第一上市公司發生無法如期改選董監事或原選任董事或監察人二
        分之一以上無法執行職權。
  (二)第一上市公司股務作業發生嚴重缺失(如內部人員舞弊),致影
        響市場秩序。
  (三)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第一上市公司財務
        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四)簽訂重要契約、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或與他公司業務合作計
        畫之解除,對公司財務業務造成不利影響。
  (五)第一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或其子公司進行公司重整或破產之
        程序,及其進行程序中所發生之一切事件,含公司所為之任何聲
        請,或利害關係人所為之任何聲請且為公司所明知者,或受法院
        所為之任何通知或裁定,或其他依相關法令進行重整或破產程序
        之有關事項。
  (六)第一上市公司股票發生重大違約。
  (七)第一上市公司於初次上市後股價有異常上漲之情事。
  (八)第一上市公司於重大訊息或媒體發佈影響第一上市公司重大營運
        事件者。
  (九)發現第一上市公司與關係企業之交易有重大異常者。
  (十)第一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月內股價發生大幅變動而遭本公司監視部
        發布處置措施二次以上且集保質借股數加計融資餘額股數合計占
        公司上市股數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十一)第一上市公司於本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輸入重大訊息後之次三
          日收盤均價較其前三日收盤均價差幅達百分之十四以上者。
  (十二)第一上市公司經理人於一個月期間內,合計出售持股逾百分之
          五十且股數逾二千交易單位者。
  (十三)經查核第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發現有重大異常情事者。
  (十四)第一上市公司依規定設置獨立董事有非因病故等不可抗力因素
          請辭,致獨立董事席次不足者,或已無於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
          獨立董事者。
  (十五)第一上市公司已無於我國境內設有訴訟及非訟代理人者。
  (十六)公司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內部稽核主管、研發主管或簽證會
          計師變動者。
  (十七)當月份全體內部人累積設定質權股數逾其持有股數達百分之五
          十以上者;或全體內部人持股減少數逾其持有股數達百分之五
          十以上者。
  (十八)第一上市公司內部人申報股權轉讓逾一千交易單位,而其轉讓
          理由為質權人賣出(銀行斷頭)者。
  (十九)主管機關或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第一上市公司發生重大事件,本公司得要求第一上市公司、簽證會計師、
主辦證券承銷商、在我國之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或獨立董事就相關事項說明
,並得視實際情形要求第一上市公司將說明事項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
資訊申報系統申報,或要求第一上市公司召開記者會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