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發行人第一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31706061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30042559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第十八條
本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依下列標準選定受查公司:
一、出具內部控制制度無重大缺失以外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者。
二、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曾出具有重大缺失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者。
三、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原聲明遵循全部法令者,改為遵循主要法令者。
四、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申報稽核人員名冊
    、稽核計畫、稽核計畫執行情形、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及內部控
    制制度聲明書者。
五、於本公司審閱財務報告發現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有重大缺失者。
六、會計年度中變更已申報之年度稽核計畫且無合理原因者。
七、前次進行內部控制制度查核發現有未符規定且情節重大者。
八、財務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變動且無合理原因者。
九、就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內未進行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之第一上市公司隨機
    選取,惟選案前一會計年度已取得外部獨立客觀機構公司治理制度認
    證之第一上市公司得免列入。但經發現有內控重大缺失等情事,仍對
    其進行內部控制之查核作業。
十、其他有查核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