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發行人第一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31706061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30042559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第十四條
形式審閱結果發現有第十二條第一項情事者,本公司於第一上市公司檢送
財務報告期限日後,三個工作日內彙報主管機關。
依第九條選定受查公司後,本公司於其檢送財務報告期限日後二十日內將
公司名稱、撰寫專案報告原因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其後四十五日內完
成專案報告,再陳報主管機關備查;惟如因查核案情複雜且須較長時間者
,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查核期間,惟延長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財務預測或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規定申報之變
動說明,本公司於第一上市公司抄送財務報告日或申報資料日次月十日前
彙總陳報主管機關,如因故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時,得於彙總資料中敘明原
因,並於兩個月內查證完成,另案陳報主管機關。
第一上市公司未依前揭規定期限日內抄送財務報告或重編、更新、更正之
財務預測,本公司實質審閱期限則以該公司抄送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