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發行人第一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31706061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30042559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第十二條
本公司於形式審閱財務報告時,如發現有未依規定檢送財務報告、申報書
件不全及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或非標準式之查核或核閱意見,且影響
財務報告允當表達而需重編者或內部控制制度有重大缺失者,或於形式審
閱財務預測時發現有檢送內容不完整、公告內容不完整、公告申報日與編
製日超過規定期限及會計師出具非標準式意見者,即予擬具具體處理方式
或處理建議,彙總陳報主管機關。
本公司於完成財務報告審閱後,應明確表示審閱結論及具體處理之意見,
若發現有重大缺失或遺漏等異常案件,須依證券交易法等有關規定處理或
須洽請相關單位協同辦理者,即逐案檢附審閱報告,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
主管機關或建請主管機關移送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處。
審閱財務報告所發現之共同缺失,本公司得通函第一上市公司參考改進,
並副陳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