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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申請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課以新台幣伍拾萬元違約金或終
止契約。
一、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之不法行為,致傳輸之交易資訊內容錯誤,違反第
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嚴重影響證券市場交易秩序者。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一年內達五次以上。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
且情節嚴重者。
四、費用、權利金及違約金經本公司通知限期繳交後,逾二個月仍未繳交
者。
五、違反證券相關法令或本公司有關規定,其情節對證券交易市場或本公
司交易資訊之管理有重大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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