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業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及進修地圖
公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1000548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條,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5582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第一條(依據)
為鼓勵期貨業安排新任或續任之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持續充實新
知,並達成下列目的,爰依據「期貨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四十條及第
五十一條規定暨「證券期貨業永續發展轉型執行策略」訂定本進修推行要
點及進修地圖:
一、促使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提升其專業知能與法律素養。
二、協助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培養其優異特質與決斷能力。
三、引導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加強其經驗交流與切磋互動。
四、推動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積極有效落實公司治理制度。
第二條(適用對象)
本進修推行要點及進修地圖所稱新任之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係
指第一次擔任期貨業之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者。
本進修推行要點及進修地圖所稱續任之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係
指再次擔任期貨業之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者。
前項續任,不以任期連續或任職同一家期貨業為必要。
曾擔任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保險業或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
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條所稱之各服務事業之董事(含獨立董事)、
監察人,其再擔任期貨業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者,視同續任。
第三條(進修時數)
期貨業之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應進修時數如下:
一、上市、上櫃、金融控股公司旗下期貨商新任董事(含獨立董事)、監
    察人就任當年度十二小時,其餘期貨業新任董事(含獨立董事)、監
    察人就任當年度六小時,其中應包含「董事的法律義務與責任」相關
    課程,且「環境( E)社會(S)及治理(G)永續責任」領域課程應
    占二分之一(含)以上。
二、就任次年度起每年至少應進修六小時,其中「環境(E)社會(S)及
    治理(G)永續責任」領域課程應占二分之一(含)以上。
三、續任者任期中每年至少應進修六小時。但當年度擔任本進修推行要點
    及進修地圖之進修課程授課講師,已符合前款有關新任當年度進修時
    數之規定者,講授課程一次得抵減一小時,總抵減時數以三小時為限
    。
進修時數採累進計算方式,原則上自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如因情況特殊或課程設計須跨年度計算者,應於揭露進修執行情形時
一併敘明原因。
第四條(進修之安排)
期貨業應瞭解所有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之學經歷及專業背景,衡
酌公司之經營主軸與主要業務發展方向,以適當安排各成員之進修時段及
進修內容。
期貨業之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應定期向公司申報進修證明。期
貨業應定期檢視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之進修情形,並定期向本公
會申報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之進修時數。
期貨業聘外國人擔任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者,公司除應確實瞭解
其國外進修之實質內容外,另應以英文或其母語每年提供我國期貨及相關
產業法規之翻譯版供其參考。
第五條(進修之資訊揭露)
期貨業應依「期貨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六十一條之規定,揭露董事(
含獨立董事)、監察人之進修情形資訊。
第六條(進修體系)
期貨業安排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進修,應由本公會或下列單位舉
辦(含主辦、協辦)符合第七條「進修課程範圍」所列內容之專題講座、
研討會、座談會或進修課程均可同步認列本進修時數:
一、主管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
    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及本公會。
二、經本公會及其他經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上市上櫃
    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進修體系機構認可審核原則」認可之
    訓練機構。
三、期貨業或其關係企業所舉辦符合第七條「進修課程範圍」所列內容之
    研討會、座談會及內部訓練者,惟其可列入計算之時數,以本進修推
    行要點及進修地圖每年應進修時數之二分之一為限。
四、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參加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等國
    際組織或機構以及世界主要期貨市場之當地主管機關或專業訓練機構
    所舉辦之專題講座、研討會、座談會等,其主題符合第七條「進修課
    程範圍」所列內容者。
第七條(進修課程範圍)
依據「期貨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條董事會整體應具備能力暨「證
券期貨業永續發展轉型執行策略」,期貨業安排董事(含獨立董事)、監
察人進修課程,應涵蓋公司治理主題相關之財務、風險管理、業務、商務
、會計或法律及環境( E)社會(S)及治理(G)永續責任等相關進修課
程,分為核心課程與專業課程:
一、核心課程:涵蓋董事之義務與責任、董事會成員與架構、議事及與管
    理團隊之合作等相關課程,期能輔助公司董事熟悉自身在董事會的角
    色、功能、責任及義務,以有效落實公司治理制度。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一)

二、專業課程:涵蓋公司治理主題相關之財務、風險管理、業務、商務、
    法務、會計、內部控制制度、財務報告責任、環境(E)社會(S)及
    治理(G)永續責任等相關課程。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二)
第八條(施行程序)
本進修推行要點及進修地圖經本公會理監事聯席會通過並陳報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備查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