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一條
為發展永續金融,並建立我國永續發展債券櫃檯買賣制度,特訂定本作業
要點。
|
|
|
第二條
本作業要點所稱永續發展債券係指經本中心認可之綠色債券、社會責任債
券、可持續發展債券及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
|
|
|
第三條
本作業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綠色債券:係指債券所募集之資金全部用於綠色投資計畫。
二、社會責任債券:係指債券所募集之資金全部用於社會效益投資計畫。
三、可持續發展債券:係指債券所募集之資金全部同時用於綠色投資計畫
及社會效益投資計畫。
四、永續發展專項資金債券:係指綠色債券、社會責任債券及可持續發展
債券。
五、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係指債券本息支付條件與發行人可持續發展績
效目標相連結之債券。但以不得減損其本金為限。
六、評估機構:係指依國際金融市場慣例或國內實務狀況,具備評估永續
發展債券之計畫書、資金運用情形、可持續發展關鍵績效指標或可持
續發展績效目標之專業能力,並具相關評估經驗者。
七、評估報告:係指評估機構針對計畫書或發行後報告等相關事項出具之
意見,其類型得為評估意見、驗證報告、認證報告或評級報告。
八、國營事業:係指符合國營事業管理法之國營事業。
|
|
|
|
|
第四條
發行人發行下列之有價證券,得向本中心申請永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但
發行人發行第四款之有價證券,不得申請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資格認可:
一、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六條、第七條或第
十五條規定,申請櫃檯買賣之普通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二、依本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申請櫃檯
買賣之新臺幣計價外國普通債券。
三、依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申請櫃檯買賣之有
價證券。但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除外。
四、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七條之一規定,申
請櫃檯買賣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五、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四條規定,主管
機關轉知本中心公告為櫃檯買賣之政府債券。
|
|
|
第五條
發行人申請永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應檢具資格認可申請書(附表一、附
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及附表七),連同應檢附書件,
載明其應記載事項,向本中心申請。
|
|
|
第六條
發行人申請永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本中心於申請書件送達之日起三個營
業日內完成審查。但有特殊情形,得簽報核准後延長審查。
經本中心審查前項書件齊備,並符合本作業要點規定者,本中心得出具永
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文件;如審查發現有申請書件不完備或記載事項不充
分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
發行人應於前項認可文件發文日起六個月內向本中心申請債券櫃檯買賣或
函送主管機關轉知本中心公告為櫃檯買賣,逾期該認可文件失其效力。但
其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本中心核准者,得再延長六個月,並以一次為
限。
|
|
|
第七條
發行人申請永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經本中心退件者,得自文到次日起二十
日內,以書面方式敘明申復請求、事實及理由,並檢附相關事證資料向本
中心提出申復。
發行人之申復理由,應以退件理由有誤為限。
|
|
|
|
|
第八條
發行人申請永續發展專項資金債券資格認可,應依所申請永續發展債券資
格認可種類之投資計畫及其有價證券類別,分別符合下列規定:
一、政府債券及普通公司債:發行人所募集之資金全部用於投資計畫支出
或償還投資計畫之債務;外國金融機構所募集之資金全部用於投資計
畫之放款、投資計畫支出或償還投資計畫之債務。
二、金融債券:發行人所募集之資金全部用於投資計畫之放款、投資計畫
支出或償還投資計畫之債務。
三、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資產池均源自投資計畫。
四、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 Sukuk):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之發起人所取
得之資金全部用於投資計畫支出或償還投資計畫之債務;伊斯蘭固定
收益證券之發起人為外國金融機構者,其所取得之資金全部用於投資
計畫之放款、投資計畫支出或償還投資計畫之債務。
前項第三款所稱資產池,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規定認定之。
|
|
|
第九條
本作業要點所稱綠色投資計畫係指投資於下列事項,並具實質改善環境之
效益者:
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
二、能源使用效率提昇及能源節約。
三、溫室氣體減量。
四、廢棄物回收處理或再利用。
五、農林資源保育。
六、生物多樣性保育。
七、污染防治與控制。
八、水資源節約、潔淨或回收循環再利用。
九、其他氣候變遷調適或經本中心認可者。
前項綠色投資計畫不得為化石燃料發電項目。但符合國際金融市場慣例之
綠色債券標準所訂之技術篩選條件者,不在此限。
|
|
|
第十條
本作業要點所稱社會效益投資計畫係指投資於下列事項,並具實質社會效
益者:
一、可負擔的基礎生活設施。
二、基本服務需求。
三、可負擔的住宅。
四、創造就業及可以減輕或避免因社會經濟危機所導致失業的計畫。
五、糧食安全及可持續糧食系統。
六、社會經濟發展和權利保障。
七、其他經本中心認可者。
|
|
|
第十一條
發行人申請永續發展專項資金債券資格認可,應訂定計畫書,其內容應記
載下列事項:
一、發行人之整體永續發展策略概要資訊。
二、選擇投資計畫項目所採用之標準。
三、投資計畫及其環境或社會效益評估。
四、投資計畫之評估與篩選流程。
五、資金運用計畫。
六、發行後資金運用報告之相關事項,且應包含資金運用情形及其綠色投
資計畫之實質環境效益、社會投資計畫之實質社會效益,以及前述效
益之公告頻率與衡量指標。
前項計畫書應經評估機構依發行人所申請永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之種類,
出具符合本作業要點或國際金融市場慣例之評估報告。但發行人為國內政
府機關或國營事業,得由其指定之國內政府組織出具評估報告。
|
|
|
第十二條
永續發展專項資金債券之發行人應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計畫書內容。但發
行人非依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金融業募
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或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
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編製
公開說明書者,得於其他發行文件中揭露計畫書內容代替之。
永續發展專項資金債券之發行人應於債券發行前將計畫書及第十一條第二
項所定之評估報告,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
|
|
|
第十三條
發行人應於永續發展專項資金債券存續期間或所募資金運用期間,於年度
財務報告公告後三十日內,將資金運用報告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
訊申報系統。但有正當理由者,得向本中心申請每年依自行訂定之期限定
期申報。
發行人於永續發展專項資金債券所募資金全數使用完畢後,除有正當理由
並向本中心申請依其自行訂定之期限辦理者外,應於該年度財務報告公告
後三十日內,由評估機構出具對資金運用情形是否符合計畫書之評估報告
。但發行人為國內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得由其指定之國內政府組織出具
評估報告。
發行人應於前項期限內,將資金運用情形之評估報告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
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
|
|
|
|
第十四條
發行人申請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資格認可,應訂定計畫書,其內容應記載
下列事項:
一、發行人之整體永續發展策略概要資訊。
二、可持續發展關鍵績效指標之選定。
三、可持續發展績效目標之訂定。
四、債券本息支付條件之設計。
五、發行後報告之相關事項。
六、驗證之相關事項。
前項計畫書應經評估機構出具符合本作業要點或國際金融市場慣例之評估
報告。但發行人為國內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得由其指定之國內政府組織
出具評估報告。
|
|
|
第十五條
發行人訂定可持續發展績效目標應參考比較基準,並應包含量化目標及目
標衡量基準日。
前項比較基準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以科學方法為依據的參考標準。
二、國際、區域協定或國家標準。
三、發行人所屬產業之行業標準或平均水準。
四、發行人至少過去三年的歷史表現。
|
|
|
第十六條
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之發行人應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計畫書內容。但發行
人非依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或金融業募集
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編製公開說明書者,得於其他
發行文件中揭露計畫書內容代替之。
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之發行人應於債券發行前將計畫書及第十四條第二項
所定之評估報告,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
|
|
|
第十七條
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之發行人,應自發行日起至全部可持續發展績效目標
均經驗證完成時止,至少每年一次,於自行訂定且向本中心申報之期限內
,將發行後報告之相關事項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但
有正當理由者,得向本中心申請依其自行訂定之頻率辦理申報。
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之發行人,應委由評估機構對其發行後報告之相關事
項進行驗證並出具評估報告。但發行人為國內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得由
其指定之國內政府組織出具評估報告。
發行人應依第一項所定之期限及頻率,將前項評估報告輸入本中心指定之
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
|
|
第十八條
發行人遇有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本息支付條件變動之情事,應於知悉後次
一營業日前,將債券本息支付條件變動之相關資訊,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
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
|
|
|
|
第十九條
評估機構所出具之評估報告有虛偽、隱匿之情事者,本中心得撤銷或廢止
經其評估之相關永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並於一年內拒絕接受其出具之評
估報告。
|
|
|
第二十條
發行人依本作業要點規定檢送之相關申請書件或申報資訊,如有虛偽或隱
匿之情事者,本中心得撤銷或廢止其永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
發行人違反本作業要點之規定或其他本中心認為有必要之情事者,本中心
得通知發行人限期補正或改善,逾期未補正或改善者,本中心得廢止其永
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
永續發展專項資金債券之發行人因資金用途變更,致有不符合第八條規定
之情事者,應向本中心申請廢止其永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
|
|
|
|
|
第二十一條
本作業要點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作業要點中相
關附表之增刪或修正,則奉本中心總經理核定後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