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戰略新板股票風險預告書(範例)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3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廢止,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所有條文

 
1
興櫃戰略新板股票風險預告書(範例)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
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投資人買賣興櫃戰略新板(以下簡稱戰略新板)股票前,應審慎評估本身
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瞭解潛在風險,並考慮及認知下列事項:

一、戰略新板股票之買賣係以自己之判斷為之。
二、戰略新板股票與興櫃一般板股票相同,為提供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交易
    管道,進而協助更多創新企業進入資本市場,戰略新板公司登錄條件
    相對一般上櫃股票較為寬鬆,櫃檯買賣中心僅接受登錄,不進行實質
    審查,投資人對戰略新板公司高成長的預期不一定能實現,在參與投
    資前應詳細研讀公司之公開說明書、各項訊息及公告等,瞭解公司基
    本狀況,理性投資。
三、戰略新板股票可能具有流通性較差、公司資本額較小、設立時間較短
    且無獲利能力等特性,股價波動幅度可能較大,投資人應審慎評估自
    身之風險承擔能力。
四、戰略新板交易方式採自動撮合成交機制,設有百分之二十漲跌幅限制
    。
五、買進戰略新板股票之投資人僅限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合格投資人:
    (一)專業機構投資人或具有兩年以上證券交易投資經驗之法人。
    (二)依法設立之創業投資事業。
    (三)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
          券處理辦法」第31條之 2所訂洽商銷售方式取得有價證券之法
          人。
    (四)具有二年以上參與證券交易之投資經驗,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之自然人:
          1.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
          2.最近兩年度平均所得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六、投資人如欲買賣外國發行人發行之戰略新板股票,應特別注意該種股
    票之發行公司註冊地在外國,可能存在營運地所屬國家政經環境變動
    、註冊地的法律變更及資訊揭露差異等風險因素。
七、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列舉大端,對於所有戰略新板股票交易之
    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投資人於交易前除須對本
    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並確實
    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
================================================================

本人(委託人)承諾投資櫃檯買賣中心戰略新板股票之風險應自行負責且
符合合格投資人資格,並經___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專人________
解說,對交易上述股票之各類風險業已充分明瞭,並已收到風險預告書無
誤,特此聲明。

      此    致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人(聲明人):          (簽名)
日          期:
身分證統一編號: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代    表    人:
電          話:
傳          真:

(本風險預告書乙式兩份,一份由委託人存執;另一份由證券經紀商留存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