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0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20004936號函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56017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內部控制制度總則
    1. 一、訂定依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六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應依主管機關所訂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同業公會等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期貨相關機構訂定之期貨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本標準規範依據主管機關公布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等相關法規編製而成。
    2. 二、各期貨信託事業訂立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時,應於總則部分至少敘明下列事項:
      1. (一)訂定依據
      2. (二)內部控制制度之定義、通過程序及設計暨執行準則(三)內部控制之組成要素
      3. (四)公司組織結構與部門職掌
      4. (五)業務經營原則與方針
      5. (六)內部控制制度之內容
      6. (七)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
      7. (八)內部稽核單位之目的、職權及責任
      8. (九)內部稽核作業適用範圍
      9. (十)內部稽核之職能
      10. (十一)稽核人員之職責
      11. (十二)稽核人員應注意事項
      12. (十三)自行評估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3. 三、內部控制制度之定義、通過程序及設計暨執行準則:
      1. (一)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四條之規定,內部控制制度係由事業經理人所設計,董事會通過,並由董事會、經理人及其他員工執行之管理過程,其目的在於促進事業之健全經營,以合理確保下列目標之達成:
        1. 1.營運之效果及效率。
        2. 2.報導具可靠性、及時性、透明性及符合相關規範。
        3. 3.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
        4. 前項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包括獲利、績效及保障資產安全等目標;報導,包括事業內部與外部財務報導及非財務報導。
        5. 其中外部財務報導之可靠性目標,包括確保對外之財務報表係依照主管機關所定期貨信託事業財務報告編製規範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交易經適當核准等目標。
        6. 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7. 期貨信託事業據以編製財務報告之會計事務處理,應依商業會計法及有關法令辦理。
      2. (二)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五條規定,公司應以書面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含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並經董事會通過,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記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異議意見連同經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送各監察人。已設置獨立董事者,內部控制制度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公司已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實際在任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實際在任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實際在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公司董事會應認知營運所面臨之風險,監督其營運結果,並對於確保建立及維持適 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負有最終之責任。
      3. (三)公司應考量本事業及子公司(依主管機關所定期貨信託事業財務報告編製規範之規定認定之)整體之營運活動,設計並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且應隨時檢討,以因應公司內外在環境的變遷,俾確保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4. 四、內部控制之組成要素:
      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七條之規定,內部控制應包括下列組成要素:
      1. (一)控制環境:係事業設計及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基礎。控制環境包括事業之誠信與道德價值、董事會及監察人治理監督責任、組織結構、權責分派、人力資源政策、績效衡量及獎懲等。董事會與經理人應建立內部行為準則,包括訂定董事行為準則、員工行為準則等事項。董事行為準則至少應包括董事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儘速妥適處理,立即通知審計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或監察人並提報董事會,且應督導公司通報主管機關。
      2. (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之先決條件為確立各項目標,並與事業不同層級單位相連結,同時需考慮事業目標之適合性。管理階層應考量事業外部環境與商業模式改變之影響,以及可能發生之舞弊情事。其評估結果,可協助事業及時設計、修正及執行必要之控制作業。
      3. (三)控制作業:係指事業依據風險評估結果,採用適當政策與程序之行動,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範圍之內。控制作業之執行應包括事業所有層級、業務流程內之各個階段、所有科技環境等範圍及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
      4. (四)資訊與溝通:係指事業蒐集、產生及使用來自內部與外部之攸關、具品質之資訊,以支持內部控制其他組成要素之持續運作,並確保資訊在事業內部,及事業與外部之間皆能進行有效溝通。內部控制制度須具備產生規劃、執行、監督等所需資訊及提供資訊需求者適時取得資訊之機制。
      5. (五)監督作業:係指事業進行持續性評估、個別評估或兩者併行,以確定內部控制制度之各組成要素是否已經存在及持續運作。持續性評估係指不同層級營運過程中之例行評估;個別評估係由內部稽核人員、監察人或董事會等其他人員進行評估。對於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應向適當層級之管理階層、董事會及監察人溝通,並及時改善。
    5. 五、公司組織結構與部門職掌:
      1. (一)依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四條之規定,期貨信託事業應至少設置研究分析、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部門。期貨信託事業應依事業規模、業務情況及內部控制之管理需要,配置適足、適任且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員。
      2. (二)應訂定明確之內部組織結構、呈報體系,及適當權限與責任,包括公司組織系統圖、部門分工、職權範圍及各項業務之分層負責等應予以敘明(有關各項業務之分層負責劃分,得於法令許可範圍內視情況調整訂定),並載明經理人之設置、職稱、委任與解任、職權範圍及薪資報酬政策與制度等事項。
    6. 六、業務經營原則與方式:
      包括經營業務內容及範圍、業務經營原則及發展方針等應予以敘明。
    7. 七、內部控制之內容:
      1. (一)為便於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宜將公司內部之主要活動作系統性之劃分,以相互關連之各項作業形成營運循環,建立彼此之關係。期貨信託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應訂定下列各種循環類型之控制作業:
        1. 1.業務及收入循環:至少應包括充分瞭解客戶、銷售行為、基金之申購、行銷、操作、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買回、會計事務處理、短線交易防制、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機制及相關法令之遵循(包括辨識、衡量、監控洗錢及資恐風險之管理機制)、受益人會議之召開及表決權之行使(含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公司設有國內外分公司(或子公司)者,應建立集團整體性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包括在符合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當地法令下,以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為目的之集團內資訊分享政策及程序。
        2. 2.採購及付款循環
        3. 3.薪工循環
        4. 4.融資循環
        5. 5.不動產及設備循環
        6. 6.投資循環
        7. 7.電腦作業與資訊提供:事業使用電腦化資訊系統處理者,其內部控制制度除資訊部門與使用者部門應明確劃分權責外,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
          1. (1)資訊處理部門之功能及職責劃分。
          2. (2)系統開發及程式修改之控制。
          3. (3)編製系統文書之控制。
          4. (4)程式及資料之存取控制。
          5. (5)資料輸出入之控制。
          6. (6)資料處理之控制。
          7. (7)檔案及設備之安全控制。
          8. (8)硬體及系統軟體之購置、使用及維護之控制。
          9. (9)系統復原計畫制度及測試程序之控制。
          10. (10)資通安全檢查之控制。
          11. (11)依規定向本會指定網站進行公開資訊申報者,其相關作業之控制。
        8. 8.管理控制制度:應包括對下列作業之控制:
          1. (1)印鑑使用之管理。
          2. (2)票據領用之管理。
          3. (3)預算之管理。
          4. (4)財產之管理。
          5. (5)背書保證之管理。
          6. (6)負債承諾及或有事項之管理。
          7. (7)職務授權及代理人制度之執行。
          8. (8)財務及非財務資訊之管理。
          9. (9)關係人交易之管理。
          10. (10)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包括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管理、會計專業判斷程序、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之流程等。
          11. (11)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
          12. (12)法令遵循制度。
          13. (13)金融檢查報告之管理。
          14. (14)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但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二項排除適用之事業,不在此限。
          15. (15)個人資料保護之管理。
          16. (16)重大事件(如:重大違規、遭受重大損失之虞等)處理及通報機制之管理。
          17. (17)檢舉制度。
      2. (二)他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內部控制制度應就涉及期貨信託事業部分,依本規範訂定「業務及收入循環」、「薪工循環」、「電腦作業與資訊提供循環」及「管理控制制度」等循環;另應於內部控制制度載明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經理人與業務員之行為及兼任規範、資訊交互運用、營業設備或營業場所之共用,或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不得與受益人或客戶利益衝突或有損害其權益之行為等防範作業及風險區隔事項。
      3. (三)分支機構內部控制制度應載明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之經理人與業務員之行為及兼任規範。
    8. 八、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
      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須針對各公司之特定情況而設計。公司之最高主管、各部門主管、企劃幕僚、稽核人員,以及各業務單位相關人員,應組成內部控制制度設計作業小組,參與設計:
      1. (一)設計之內容包括:
        1. 1.制定各交易循環之作業程序。
        2. 2.設定各作業程序之控制重點。
        3. 3.設計使用之表單。
      2. (二)設計之原則包括:
        1. 1.依各項業務實際需要規劃作業流程,採分段作業。在每一流程或循環中,設定若干控制點,負責檢查各項作業處理過程中有無錯誤,是否符合規定等,以具體數據或文字表達,並予簽認,以負連帶責任。
        2. 2.各項業務應視其性質分由不同單位或職掌處理,不由任一個單位或個人全程包辦;如辦理資金出納者,不應兼辦帳務,以達到相互牽制之效果。
        3. 3.應與內部稽核作業配合,各關鍵點之作業內容應力求表格化,俾利稽核、追蹤及考評。
    9. 九、內部控制制度之實施:
      內部控制制度之實施為一持續性作業,經由對各項經營與管理作業的不斷檢查,發覺與公司政策、作業程序、既定目標或預期標準乖離之事實,則藉回饋系統反應至適當之管理階層,並針對問題採取必要之修正措施,以確保公司依循規劃方向進行經營,同時藉由內部牽制手段達到勾稽之目的,以防止作業弊端之發生。此責任非屬某特定單位或部門,亦不限於管理階層,而在於全體員工不斷的推動與執行。
    10. 十、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與實施,至少應包括下列要件:
      1. (一)管理階層應體認內部控制之重要性,負責制度之建立及修訂,並確保制度持續有效運作。
      2. (二)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應配合業務、財務及管理之需要,涵蓋以交易循環為基礎之控制及非交易循環之管理控制。
      3. (三)組織規劃應合理化,並明確劃分權責。交易事項之授權、核准、執行及記錄等步驟,應由不同之部門或人員負責,資產之記錄與保管等職能宜予分立,俾相互驗證其正確性。
      4. (四)建立健全會計制度,俾正確記錄交易事項,適時提供有效會計資訊。
      5. (五)建立員工甄選、任用、升遷、培訓等人事制度,俾以適當之工作人員提高內部控制之效能。
      6. (六)設置內部稽核人員,協助管理階層調查、評估內部控制制度,適時建議改進,以求有效持續實施。
    11. 十一、本標準規範之使用:
      1. (一)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須考量公司使命、經營環境、本身優劣條件等因素,並針對公司之特性而釐定。本標準規範係以假想情況而設計,以追求合理化為前提,參酌學理實務與部分公開發行公司之情況編製而成。雖在編製時力求週延詳盡,但僅能顧及一般情況,無法涵蓋部分公司之特殊情況。其主要目的在提供形式上的範例,供作各公司編製內部控制制度時參考;至實質內容,由於各期貨信託事業規模大小、組織架構、管理方式不一,故本標準規範僅就該制度之控制重點作原則性規範,對各相關之管理控制制度、辦法、要點,如員工管理辦法、印鑑使用管理辦法或預算管理辦法等,則由公司就其授權、核准、執行程序及相關控制表單自行訂立書面化制度。
      2. (二)各期貨信託事業自訂之內部控制制度,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至少應包括本標準規範所訂內容,並得視公司本身經營狀況自行增列控制重點,惟自行增列部分,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章之規定。爾後如有法令增、修訂或公司內、外在情況變動等情事,應即配合檢討或依處理準則規定自行評估、修正內部控制制度內容,並將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或修正事項及董事會通過之議事錄等資料妥善保存,並依主管機關或本公會通知,備供備查,以確保制度之完整性及有效性。
      3. (三)為求文字精簡,本標準規範中各單位名稱簡稱如下:
        1. 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機關
        2. 2.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份公司:期交所
        3. 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份公司:證交所
        4. 4.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公會
        5. 5.財團法人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
  1. 內部稽核實施細則總則
    1. 一、適用範圍
      1. (一)公司稽核人員辦理稽核事宜,依本制度規定辦理。
      2. (二)內部稽核工作執行範圍包括公司各單位及所屬分支機構。
      3. (三)公司稽核人員辦理內部稽核工作,分定期及不定期二類,定期性稽核,由稽核人員依公司年度查核計畫執行;不定期性稽核,由稽核人員依指示或視業務需要辦理。
      4. (四)總公司應定期對其分支機構督導查核其內部稽核作業,其作業週期係每半年每家分公司至少查核乙次。
    2. 二、稽核目的
      內部稽核之目的,在於協助董事會及經理人檢查及覆核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營運之效果及效率,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及作為檢討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之依據。
    3. 三、內部稽核單位之組織編制
      1. (一)期貨信託事業應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並應其規模、業務狀況及管理需要,並依其規模、業務狀況及管理需要。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並應設置職務代理人,其代理執行稽核業務應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辦理。公司應設有內部稽核主管,綜理稽核業務,其應具備領導及有效督導稽核工作之能力。稽核主管之任免應經董事會通?,已設置獨立董事者,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者,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已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實際在任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未獲審計委員會全體實際在任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實際在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2. (二)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應於董事會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填報異動原因併董事會會議紀錄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3. (三)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年齡、學歷、經歷、服務年資及所受訓練等資料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及方式於每年一月底前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4. 四、內部稽核單位之職能
      內部稽核職能之目的及範圍通常包括用以評估並改善企業之治理、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流程有效性之確信及諮詢工作,該等工作例示如下:
      1. (一)與治理有關之工作:
        內部稽核職能可評估治理流程是否達成下列目標:
        1. 1.道德及價值。
        2. 2.績效管理及課責性。
        3. 3.告知組織之適當內部單位與風險及控制有關之資訊。
        4. 4.治理單位、查核人員、內部稽核人員與管理階層間之有效溝通。
      2. (二)與風險管理有關之工作:
        1. 1.內部稽核職能可協助辨認並評估重大暴險,以及改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包含財務報導流程之有效性)。
        2. 2.內部稽核職能可協助執行偵查舞弊之程序。
      3. (三)與內部控制有關之工作:
        1. 1.內部控制之評估:內部稽核職能可藉由評估控制之設計及執行,並提出改善建議,對內部控制提供確信。例如,內部稽核職能可能規劃及執行測試或其?程序,俾就內部控制(包含與查核攸關之控制)之設計、付諸實行及執行有效性向管理階層及治理單位提供確信。
        2. 2.財務及營運資訊之檢查:內部稽核職能可複核用以辨認、認列、衡量、分類及報導財務與營運資訊之方法(包含對交易、餘額及流程之測試),以及對個別項目執行特定查詢。
        3. 3.營運活動之複核:內部稽核職能可複核營運活動(包含企業之非財務活動)之效率與效果。
        4. 4.法令遵循之複核:內部稽核職能可複核法令及其他外部規定之遵循,以及管理階層訂定之政策及程序與其他內部規定之遵循。
    5. 五、稽核人員職責及工作範圍
      1. (一)稽核人員秉承公司董事會之指揮監督,執行公司內部稽核工作。
        1. 1.內部稽核單位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應包括每月應稽核之項目,年度稽核計畫並應確實執行,據以評估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等作成稽核報告。年度稽核計畫至少應包括將基金之操作、申購、買回、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會計等控制作業列為每月應稽核之項目。事業並至少應將法令規章遵循事項、取得或處分資產及關係人交易之管理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控制作業、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包括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管理、會計專業判斷程序、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之流程等)、充分瞭解客戶、短線交易防制、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及其相關法令遵循之管理、利害關係公司資料之管理、個人交易申報之管理、資通安全檢查、對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等列為每年年度稽核計畫之稽核項目。
        2. 2.公司已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其年度稽核計畫,尚應包括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理。
        3. 3.年度稽核計畫應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4. 4.公司已設立獨立董事者,將年度稽核計畫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5. 5.事業之內部稽核實施細則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1. (1)內部稽核單位之目的、職權及責任。
          2. (2)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評估,以衡量現行政策、程序之有效性及遵循程度與其對各項營運活動之影響。
          3. (3)釐定稽核項目、時間、程序及方法。
      2. (二)稽核人員執行工作遇有疑問時,應於獲得解釋及徹底瞭解後,方得提出處理意見。
      3. (三)稽核人員執行內部稽核工作,以完成下列任務為目的:
        1. 1.稽核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且完備。
        2. 2.稽核各項資產是否實際存在,除帳(卡、檔)所列外,有無其他資產。
        3. 3.稽核各項負債是否實際存在,除帳(卡、檔)所列外,有無其他負債。
        4. 4.稽核各項收支及成本並與當期預算比較,如有超支或短收,應查明原因。入帳基礎分類標準計算結轉,是否悉照會計制度辦理。
        5. 5.稽核帳(卡、檔)上所列數字,是否均有合法根據。
        6. 6.稽核經營績效、成本比較、預算執行及財務狀況等並予以評核。
      4. (四)稽核人員執行工作時,如發現員工有不當情事,除與其直屬主管連繫外,應即向公司最高主管報告,不得直接處理。
      5. (五)稽核人員執行工作時,得調閱一切檔案,受查單位不得拒絕或隱匿,如屬機密性之檔案,應先報准後?得調閱。
      6. (六)稽核人員每次查核完畢,應填寫稽核報告,並檢附相關文件呈報所見缺失及改進建議,再繼續?蹤改善情形。
      7. (七)稽核報告應依規定格式填寫,包括查核日期、查核項目、查核經過內容(所見事實、違反何種規章、所採措施如何)及改進建議等,且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起迄時間,妥為保管;其中稽核報告(含查核明細表)、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至少應保存五年。但對事實未發生之查核項目得於稽核報告上註明即可,毋庸檢附相關查核明細表及工作底稿。另有關內部稽核工作執行情形尚應依規定按期申報相關單位備查。
      8. (八)內部稽核人員應與受查單位就年度稽核項目查核結果充分溝通,對於評估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包括主管機關或自律機構檢查所發現、內部稽核作業所發現、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自行評估及會計師專案審查所發現之各項缺失),應據實揭露於稽核報告,並於該報告陳核後加以追蹤,定期作成追蹤報告,以確定相關單位業已及時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
        總分公司間,應建立異常事項即時通報機制,以確保分公司異常事項能即時通報總公司稽核主管。且公司應將內部控制制度缺失、異常事項及改善情形,列為各部門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9. (九)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陳核後,應於稽核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各監察人查閱。內部稽核人員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失之虞等重大事件時,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各監察人。如對前揭缺失事項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公司重大損失者,亦應作成報告陳核及通知各監察人,並通報主管機關。設有獨立董事者,應一併交付或通知獨立董事。
      10. (十)公司於主管機關或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當地主管機關檢查結束或收到檢查報告後,總(母)公司之內部稽核單位應依重大性原則,即時通報董事及監察人,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報告事項應包括檢查溝通會議內容、主要檢查缺失、遭主管機關調降評等、主管機關要求採行之重大缺失改善方案或可能採行之處分措施。
      11. (十一)分公司稽核報告應至少每月一次由總公司稽核主管彙整陳核最高主管(董事長或董事會授權之主管)。
      12. (十二)辦理申報備查事項
        1. 1.公司應依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所訂格式內容、方式及申報時間申報年度稽核計畫及其執行情形、所見異常事項改善情形。
        2. 2.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併同內部稽核所見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及方式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6. 六、稽核人員應注意事項
      1. (一)稽核人員應具超然獨立性,以客觀公正之立場,求真求實之精神,忠誠勤勉之態度,以客觀公正之立場,確實執行職務,並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除定期向各監察人報告稽核業務外,稽核主管並應列席董事會報告。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1. 1.明知公司之營運活動、報導及相關法令規章遵循情況有直接損害受益人、客戶或利害關係人之情事,而予以隱飾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
        2. 2.因不當意圖或職務上之廢弛,致損及公司、受益人、客戶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等情事。
        3. 3.逾越稽核職權範圍以外之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情事,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
        4. 4.對於以前曾服務之部門,於一年內進行稽核作業。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5. 5.與自身有利害關係或利益衝突案件未予迴避。
        6. 6.未配合辦理主管機關指示查核事項或提供相關資料。
        7. 7.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8. 8.其他違反法令或經主管機關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2. (二)稽核人員應持續參加主管機關或專業機構舉辦或公司本身自行舉辦之內部稽核講習及各項專業課程,以提昇稽核品質及能力。
      3. (三)稽核程序按查核計畫進行,避免不必要之討論與諮詢,儘量減少影響受查單位經辦人員本身之工作,遇有不明瞭之事項,應於適當時間提出詢問,至徹底瞭解為止。
      4. (四)勿與受查單位人員爭論制度上之不完備,發現錯誤情事不得當面批評,受查單位人員如有申訴或建議,應細心聆聽,勿與辯論。
      5. (五)稽核人員應充分瞭解現行相關法令,並熟諳公司現行內部控制各種制度、規章,尚應透徹瞭解受查單位之單行辦法及特殊情況。
      6. (六)稽核人員應事前熟知受查單位之歷史背景、重要資料及以往稽核報告內容。
      7. (七)稽核人員應對查核結果予合理判斷,並根據可靠之理論基礎,取得足夠而適切之證明。
      8. (八)稽核人員執行查核工作係接觸公司第一手機密檔案資料,應嚴格保密,並應提高警覺,注意文件安全,以防失落。
    7. 七、自行評估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1. (一)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目的,在落實自我監督之機制、及時因應環境改變,以調整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並提昇內部稽核部門的稽核品質及效率;其評估之範圍,應涵蓋各類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
      2. (二)執行前項評估,應於內部控制制度訂定自行評估作業之程序及方法;公司應注意相關法令規章遵循事項並依風險評估結果,決定前述自行評估作業程序及方法,並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1. 1.確定應進行測試之控制作業。
        2. 2.確認應納入自行評估之營運單位。
        3. 3.評估各項控制作業設計之有效性。
        4. 4.評估各項控制作業執行之有效性。
      3. (三)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應先督促內部各單位及子公司每年至少辦理自行評估一次,再由內部稽核單位覆核各單位之自行評估報告,併同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以作為董事會及總經理評估公司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主要依據。
      4. (四)前項自行評估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自行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至少保存五年。
      5. (五)每年應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作成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先經董事會通?;修正時,亦同。
      6. (六)公司已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前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實際在任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未獲審計委員會全體實際在任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實際在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7. (七)前項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依規定刊登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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