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00340840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條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六屆理監事第十二次聯席會修正通過)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公會為督促會員發揚自律精神,提高商業道德,確實遵守法令,加強同
業合作,共謀期貨市場之健全發展,特依據本公會委員會組織規則第三條
第七款第一目,訂定會員自律公約(以下簡稱本公約),由本公會全體會
員共同信守遵行之。
第二條
本公會會員應依本公會會員自律保證金設置辦法之規定,繳存自律保證金
。如因違反本公約,經本公會處以違約金,致繳存之自律保證金不足規定
額度者,應於本公會通知之日起算五日內補足之。
前項自律保證金設置辦法,由本公會另定之。
第三條
本公會會員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守則:
一、不得有違反法令、期貨交易所規章或會員公司業務章則之情事。
二、不得有違反本公會會員自律公約或本公會所發布之自律公約規則及其
    他規定之情事。
三、不得有破壞同業和諧及同業公共利益之情事。
四、同業會員間不得有惡行削減佣金手續費之競爭,惡意毀損其他會員商
    譽,惡意不當挖角(如於半年內對同業同一部門人員有任用達二分之
    一以上、三個月內對於同業同一營業據點受託買賣業務員(含營業部
    門經理人)有任用超過三人或人數達二分之一以上或有期約或支付簽
    約金之情事)或從事其他不合法、不公正、不公平、不正當之競爭行
    為。
五、不得有破壞或影響期貨市場安全或期貨市場交易秩序之情事。
六、不得有擾亂或破壞期貨市場之公平、公正交易秩序或損壞期貨市場公
    共利益之情事。
七、不得違法從事各項地下金融活動。
八、不得對於業務管理規則或交易風險管理,有疏於管理或怠於管理之情
    事。
九、不得自行或與他人共謀或誘使、教唆他人,傳述或散佈謠言或不實之
    市場資訊。
十、不得意圖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現貨交易價格,而直接或間接自行或與
    他人共謀或誘使、教唆他人從事任何不法操縱或壟斷行為。
十一、不得有對作、虛偽、詐欺、隱匿、誇大、偏頗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
      之行為或有違反誠實及信用原則之行為。
十二、應確實遵守洗錢防制法及相關規定。
十三、不得利用非公司受僱人從事期貨相關業務。
十四、不得代理他人開立期貨交易帳戶或從事期貨交易。但法令另有規定
      者,不在此限。
十五、不得為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
會員之負責人及業務員之登記、異動,應由所屬會員向本公會辦理,非經
登記不得執行職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與登錄類別不符之業務
。
第四條
本公會會員應切實發揮自律、自愛、自治精神,並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要
求:
一、聘僱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資格條件之人員執行業務,並不得同
    意或默許從業人員利用他人名義及他人使用公司或業務人員名義執行
    業務。
二、除配合本公會開辦期貨從業人員之教育訓練外,應嚴加督導從業人員
    業務行為、職業道德及專業服務品質,敦促所屬從業人員遵守本公約
    相關規範,並應禁止其負責人及受僱人利用職務之機會,從事虛偽、
    詐欺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活動。
三、對於會員本身及其負責人與受僱人直接或間接收受客戶或第三人之餽
    贈或其他利益,應訂定規範標準及管理措施,以避免有與客戶利益衝
    突、破壞公司形象或違反法令之情事產生。
第五條
本公會會員經營期貨自營業務者,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守則:
一、以健全期貨市場發展為己任,發揮期貨市場避險及價格發現功能。
二、應建立完備內部控制制度與內部稽核制度,並應落實各該項管理制度
    之執行。
三、應謹慎處理資訊,不得對外透露買賣之訊息等各項資料。
四、期貨自營商從事期貨自營業務買賣期貨交易契約時,應對投資決策流
    程做妥善之規劃與風險控制之管理。
五、不得將期貨自營商進出之交易契約推薦與他人,以誘使他人買賣該種
    期貨交易契約。
六、期貨自營商如有購買上市上櫃公司股票相關規劃,宜併予考量該公司
    落實公司治理之績效,以及是否善盡環境保護及社會責任。
第六條
本公會會員期貨經營經紀業務及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者,應共同信守下列基
本守則:
一、對客戶不得有背信、詐欺或侵害客戶權益之行為。
二、不得非法動支或挪用客戶保證金專戶內之資金。
三、不得為業務之招攬,而為誇大不實、偏頗之廣告宣傳,或對客戶作獲
    利之保證。
四、不得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損失。
五、不得洩漏客戶委託事項及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六、不得受託從事不合法之期貨交易。
七、不得疏於或怠於客戶財務能力或信用狀況之評估與徵信。
八、不得僱用未經合法登記之業務員,接受客戶之開戶或接受客戶之期貨
    交易委託或其他執行期貨業務之行為。
九、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從事代客操作或接受客戶之全權委
    託操作期貨業務。
十、不得違抗、拒絕、或規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
    機構對期貨市場所採行之監視、違約處理、緊急處理措施或所採取之
    其他必要措施。
十一、對提供與客戶之資訊,其內容不得有虛偽、隱匿、詐欺或其他足致
      誤信之情事。
十二、應建立完備內部控制制度與內部稽核制度,並不得有疏於或怠於各
      該項管理制度之執行。
十三、應秉持誠信原則、公平原則,儘速處理解決期貨交易糾紛。
十四、不得無故非法擅自代客戶進行平倉沖銷交易。
十五、不得有未先向客戶收足期貨交易保證金,即代客戶執行期貨交易委
      託。
十六、不得向期貨交易人或不特定多數人推介特定種類之期貨交易,或提
      供上漲或下跌之判斷,以勸誘從事不必要、不合理之買賣。
十七、不得製作不實之期貨交易紀錄或擅改期貨交易紀錄。
十八、不得對客戶之委託下單執行有不當行為之延遲或有利益輸送或利益
      衝突之情事。
十九、不得受理非客戶本人或未具客戶授權之代理人之委託,從事期貨交
      易,亦不得受理非法期貨仲介。
二十、客戶授權他人代理從事期貨交易,其授權書應由客戶親自填寫受任
      人資料,授權書格式應由期貨商提供並加註警語。
二十一、應主動發掘或舉發內部業務人員之違規事件,對同業之違規行為
        ,如知情者亦應主動檢舉。
二十二、對客戶所提供、揭露之資訊,應謹守均等、公平原則。
二十三、應負協助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及防杜不法交易之義務。
二十四、不得違法提供資金借與他人,以謀取利益。
二十五、不得有其他違反證券暨期貨管理法令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禁止
        之行為。
二十六、期貨經紀商如有購買上市上櫃公司股票相關規劃,宜併予考量該
        公司落實公司治理之績效,以及是否善盡環境保護及社會責任。
第七條
本公會會員經營期貨顧問業務,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守則:
一、應建立完備內部控制制度與內部稽核制度,並應落實各該項管理制度
    之執行。
二、對委任人以外之不特定人以發行出版品、舉辦講習等方式或透過電視
    、電話、電報、傳真、網際網路、其他電傳系統、傳播媒體等媒介,
    對期貨交易、期貨信託基金、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
    公告或核准項目交易或投資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得
    涉及個別期貨交易契約未來交易價位之研判、建議或提供交易策略之
    建議。
三、於媒體提供期貨交易分析或建議之人員應具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
    之資格。
四、接受委任人之委任提供期貨交易顧問前,應確實對委任人進行風險預
    告,並取得經委任人簽名或蓋章之契約正本。
五、不得接受全權委託進行期貨交易。
六、不得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簽訂期貨顧問委任契約。
七、不得為虛偽、隱匿、詐欺或其他顯有違背事實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
八、不得意圖利用對委任人之期貨交易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發行之出版
    品或舉辦之講習,謀求自己、其他委任人或第三人利益之行為。
九、不得以非登記名稱或非真實姓名從事期貨交易分析。
十、為招攬業務,以文字、圖畫或口頭所為之宣傳或在報章、雜誌、廣播
    電台、電視、電傳系統或其他大眾傳媒體製作之廣告,不得有本公會
    「期貨顧問事業宣傳資料與廣告物管理辦法」所訂之禁止行為。
十一、進行期貨交易研究分析時,應充分蒐集資料,審慎查證分析,力求
      詳實週延,避免不實之陳述,並作成書面報告連同引證資料留存備
      查。其內容應涵蓋商品分析、相關市場分析及未來發展趨勢分析等
      。
十二、不得接受任何利益,而撰寫與事實不符或誇大之分析報告。
十三、引述過去績效時,不得僅使用對其有利之資料。
十四、不得為其他違反證券暨期貨管理法令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禁止之
      行為。
第八條
本公會會員經營期貨經理業務,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守則:
一、應建立完備內部控制制度與內部稽核制度,並應落實各該項管理制度
    之執行。
二、不得對期貨交易性質內容為不實陳述或強調獲利而未同時說明相對之
    風險。
三、廣告內容不得涉及現貨市場或期貨市場之交易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四、不得隱匿重要事實,或有誇大、偏頗之情事,致有誤導或欺罔公眾之
    虞。
五、不得對所提供期貨交易服務之績效,以不實之資料或僅使用對其有利
    之資料作誇大之宣傳。
六、使用圖表、公式、電腦軟體或其他期貨技術分析工具為宣傳時,應顯
    著說明其功能限制。
七、不得為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
八、不得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
    之類似文字或表示。
九、不得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作為證實
    申請事項或保證全權委託期貨交易資產價值之宣傳。
十、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委託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十一、不得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為不正當之推廣或招攬。
十二、不得以過去之操作績效作誇大之宣傳或對同業為攻訐之廣告。
十三、應明列公司所登記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
      期貨經理事業許可證照字號。
十四、有聲媒體廣告應以語音或文字聲明「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期貨
      經理事業許可證照字號為○○年期經○字第○○○號」。
十五、不得強行推銷或宣稱期貨交易適合所有人士。
十六、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十七、不得有其他違反證券暨期貨管理法令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禁止之
      行為。
第九條
本公會會員經營期貨信託業務,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守則:
一、應建立完備內部控制制度與內部稽核制度,並應落實各該項管理制度
    之執行。
二、不得以業務上所知悉之消息洩露予他人或從事期貨交易及期貨相關現
    貨商品買賣之活動。
三、不得於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及期貨相關現貨商品買賣時,
    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買入或賣出,或無正當理由,與受託投資資金為
    相對委託之交易。
四、不得為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五、不得於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及期貨相關現貨商品買賣時,
    未將證券商、期貨商或其他交易對手退還手續費或給付其他利益歸入
    基金資產。
六、不得約定或提供特定利益、對價或負擔損失,促銷受益憑證。
七、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期貨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
    決權,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八、不得於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時,意圖抬高或壓低某種期
    貨交易契約、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交易價格,或從事其他足以損害期
    貨信託基金投資人權益之行為。
九、不得於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及期貨相關現貨商品買賣時,
    將已成交之買賣委託,自基金帳戶改為自己或他人帳戶,或自自己或
    他人帳戶改為基金帳戶。
十、不得於公開場所或傳播媒體,對個別期貨交易契約或有價證券之買賣
    進行推介、提供交易策略之建議,或對個別期貨交易契約或有價證券
    未來交易價位作研判預測、建議。
十一、不得利用非專職人員招攬客戶或給付不合理佣金。
十二、不得於非登記之營業處所經營業務。
十三、不得有其他影響受益人、客戶之權益或本事業經營之情形。
十四、對於受益人或客戶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其
      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十五、不得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期貨信託基金募集之核准,作為證實申
      請事項或保證受益憑證價值之宣傳。
十六、不得有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十七、不得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受益憑證。但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八、不得對於過去之業績作誇大之宣傳或對同業為攻訐之廣告。
十九、不得對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預為宣傳
      廣告或其他促銷活動。
二十、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內容不得違反法令、期貨信
      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內容。
二十一、不得為期貨信託基金績效之預測。
二十二、不得於促銷期貨信託基金時,涉及對新臺幣匯率走勢之臆測。
二十三、不得有其他影響事業經營或受益人權益之事項。
第十條
本公會會員,於必要時,有接受本公會輔導、查察之義務,不得藉任何理
由予以拒絕或規避。
會員查察作業辦法及會員專案檢查與輔導辦法,由本公會另訂之。
第十一條
本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公約之規定,經紀律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出
席委員過半數通過,提報本公會理事會決議,為下列部分或全部之處分,
並函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一、警告。
二、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三、停止其應享有之部分或全部權益。
四、責令會員對其負責人或受僱人予以警告,或暫停其執行業務一個月至
    六個月。
前項第二款之處分,本公會得按次連續各處以每次提高一倍金額之違約金
,至補正改善為止。
違反本公約情節輕微者,本公會得逕行發函要求會員改善,或責令會員對
其違規受僱人員為適當之處分,毋須提報理事會決議。同一會員同一業務
員累犯者、或同一會員半年內累犯者、或提供個別期貨交易契約未來交易
價位之研判、建議或提供交易策略之建議者,則對該會員處警告(含)以
上處分,並促請公司對業務員適當處分。
違紀事件有關程序進行之處理要點,由本公會另訂之。
第十二條
本公會會員如不服處分,應於文到之次日起三十天內向本公會提出申覆。
但提出申覆並不停止處分之執行。
本公會紀律委員會應於申覆送達後三十天內,就申覆有無理由作成意見書
,提送本公會理事會重新討論。
本公會理事會決議維持原處分者,受處分人不得再行申覆。
第十三條
本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紀律委員會提報本公會理事會予以獎
勵或表揚:
一、建立期貨市場制度,具有顯著績效。
二、對發展期貨市場或執行期貨業務研究發展具有創意並經採行。
三、舉發市場不法違規事項,經查明屬實。
四、維護期貨市場正常運作,適時消弭重大變故或意外事件。
五、為維護同業之共同利益,有具體事蹟。
六、其他有足資表揚之事蹟。
第十四條
本公約經理事會議通過並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