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9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10004292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條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55470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1. 本辦法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第六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六條第四項、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一項、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之。
  1. 訂定本辦法之目的,在於規範本公會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形式、內容、製作及傳播等相關事項,以維護合法業者之專業形象,並保障接受期貨商品或服務之金融消費者(依各業別稱交易人、委任人、受益人)之權益。
  2. 本公會會員、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及前述二者之受雇人從事前項之行為亦應遵守本辦法之規定。
  1. 本辦法所稱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指以促進業務為目的,利用下列傳播媒體、宣傳工具或方式,就期貨業業務及相關事務向不特定多數人傳遞、散布、宣傳、推廣、招攬或促銷者:
    1. 一、報紙、雜誌、期刊或其他出版印刷刊物。
    2. 二、宣傳單、信函、海報、廣告稿、新聞稿、簡報、投資說明書、公開說明書、貼紙、日(月)曆、電話簿或其他印刷物。
    3. 三、電視、電影、幻燈片、廣播電臺、跑馬燈等。
    4. 四、看板、布條、招牌、牌坊、公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上之廣告或其他任何形式之靜止或活動之工具與設施。
    5. 五、電子郵件、電子看板、網際網路系統(包括但不限於網站聊天室或個人部落格)或其他電子通訊傳播設備。
    6. 六、舉辦現場講習會、座談會、說明會、現場展示會或其他公開活動。
    7. 七、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
  1. 本公會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下稱業務廣告活動),應慎重考慮業務廣告活動之宣傳資料(下稱廣告宣傳資料)對於金融消費者之影響,以免誤導金融消費者之判斷力,並應依社會一般道德、誠實信用原則、保護金融消費者之精神及維持公正之期貨交易市場之考量,遵守下列原則:
    1. 一、應致力充實期貨商品或服務之相關資訊及確保內容之真實,避免誤導金融消費者,對金融消費者所負擔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
    2. 二、應以中文表達並力求淺顯易懂,必要時得附註原文。
  1. 本公會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從事業務廣告活動,應共同遵守下列事項:
    1. 一、應以會員之公司名義為之,並列明公司名稱、地址、電話及許可證照字號。但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進行共同行銷、集團內或與其他機構間之共同業務推廣行為,除仍應列明公司名稱,並依本辦法規定事先向本公會申報外,無須列明公司地址、電話及許可證照字號。不得僅以業務員或內部研究單位等非公司名義為之。所列業務員以已向本公會登記者為限,並應揭示本名,不得以化名為之。有聲媒體廣告應以語音或文字聲明「本公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期貨○○(顧問、經理、信託…事業)許可證照字號為○○年○○○字第○○○號」。
      期貨信託事業及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之廣告宣傳資料申報程序依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2. 二、除應要求所屬受雇人於離職時將刊登於電子郵件、電子看版、網際網路系統(包括但不限於網站聊天室或個人部落格)及其他電子通訊傳播設備之廣告宣傳資料予以刪除外,並應要求新到職之受雇人將刊登於前揭設備之原公司廣告宣傳資料予以刪除。
    3. 三、舉辦現場講習會、座談會、說明會、現場展示會或其他公開活動,所散發、張貼之宣傳品中,有關受邀發言對象皆須註明其服務單位及經歷;並督促受邀發言對象就其所發表之言論及看法內容,不得違反期貨相關法令及本公會規範。
    4. 四、不得僅強調獲利,但未同時說明相對之風險。
    5. 五、使用圖表、公式、電腦軟體或其他期貨技術分析工具為宣傳時,應顯著說明其功能限制。
    6. 六、不得為不實陳述、強行推銷或宣稱期貨交易適合所有人士。
    7. 七、不得有虛偽不實、詐欺、隱匿、誇大、偏頗、誤導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8. 八、不得為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
    9. 九、不得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擷取報章雜誌之報導、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
    10. 十、為業績及績效宣傳時,不得僅揭示對會員本身有利者,或對業績及操作績效作誇大不實之宣傳,或對所提供服務之內容或方法無任何證據時表示較其他業者為優,以業績及績效宣傳時,亦不得僅使用對其有利之資料。
    11. 十一、不得鼓勵或誘使他人拒絕履行期貨交易之結算交割義務。
    12. 十二、不得僅以特例或單筆交易資料,作為公開招攬業務之廣告宣傳資料。
    13. 十三、不得製作以樂透或類似易致金融消費者誤解期貨交易與賭博雷同之廣告宣傳資料。
    14. 十四、不得損害同業之營業信譽或破壞同業間之和諧。
    15. 十五、不得有利益衝突、散布不實資料或意圖影響交易市場行情之行為。
    16. 十六、不得鼓勵或誘使他人為違法之抗爭或其他擾亂交易市場秩序之行為。
    17. 十七、除本辦法第六條第四款規定外,會員及其受雇人均不得提供或媒介非屬該公司之期貨軟體。
    18. 十八、不得刻意以不明顯字體標示附註與限制事項。
    19. 十九、不得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期貨業務或商品之核准或公告程序,誤導金融消費者認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對該期貨業務或商品提供保證。
    20. 二十、不得冒用或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之註冊商標、服務標章或名號,致有混淆金融消費者之虞。
    21. 二十一、不得對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備查或公告得辦理之期貨業務或商品預為宣傳或促銷。
    22. 二十二、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行為。
第二章 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
  1. 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從事業務廣告活動,另應遵守下列事項:
    1. 一、不得以利誘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
    2. 二、不得以減免或優惠之手續費,鼓勵當沖或短線交易。
    3. 三、不得涉及手續費之不當競爭,手續費廣告中不得使用「最低」、「唯一」、「最佳」、「終身」或與其字義相同之最高級用語。使用「超低」、「超優」、「法人級」、「意想不到」或與其字義相當之比較級用語,應載明合理且具體之說明。
    4. 四、公司及其受雇人均不得提供或媒介具有期貨交易分析、推介建議或全權委託等功能之非屬公司軟體;如有提供前揭以外軟體之必要性,公司應自行於內部控制制度訂定相關管控措施,以確保所提供軟體之合法性並避免與交易人產生糾紛(包括但不限於必要性之評估、軟體之適法性審查、權利義務之告知、簽核之層級及糾紛之處理…等)。
  1. 期貨交易輔助人從事業務廣告活動,應先徵得委任期貨商之書面同意,並於向本公會申報生效後,以委任期貨商之名義為之。
  2. 前項之同意書面,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於向本公會申報生效之日起,至少保存二年。
第三章 期貨顧問事業
  1. 期貨顧問事業從事業務廣告活動,另應遵守下列事項:
    1. 一、不得以主力外圍、集團炒作、內線消息、其他不正當或違反法令之內容,作為招攬之訴求。
    2. 二、不得對委任人以外之不特定人涉及個別期貨交易契約未來交易價位之研判、建議、推介或勸誘、或提供交易策略之建議。
    3. 三、不得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簽訂期貨顧問委任契約。
    4. 四、不得涉及委任報酬或其他費用之不當競爭。
第四章 期貨經理事業
  1. 期貨經理事業從事業務廣告活動,另應遵守下列事項:
    1. 一、內容不得涉及現貨市場或期貨市場之交易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2. 二、內容涉及服務項目、資格條件、經理績效或其負責人、業務員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資歷等基本資料,應提示正確及完整資訊供客戶參考。
    3. 三、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委託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4. 四、不得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為不正當之推廣或招攬。
    5. 五、不得對業績及操作績效作誇大之宣傳。
    6. 六、不得涉及委任報酬或其他費用之不當競爭。
第五章 期貨信託事業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
  1. 期貨信託事業從事業務廣告活動,另應遵守下列事項:
    1. 一、不得涉及經理費用、保管費用、申購手續費、買回手續費或其他費用之不當競爭。
    2. 二、不得違反本公會所定期貨信託基金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之規定。
  1. 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從事業務廣告活動,另應遵守前條各款規定及下列事項:
    1. 一、應註明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名稱,同一份宣傳文件中涉及多檔期貨信託基金時,應分別註明各發行之期貨信託事業名稱。
    2. 二、應由委任期貨信託事業依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向本公會提出申報,同一份宣傳文件中涉及多檔期貨信託基金時,應分別透過各發行之期貨信託事業向本公會提出申報。
第六章 槓桿交易商
  1. 槓桿交易商從事業務廣告活動,另應遵守下列事項:
    1. 一、使用之文字或訊息內容不得有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2. 二、不得涉及手續費或其他費用之不當競爭。
第七章 申報程序及自律管理
  1. 本公會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應將其廣告宣傳資料,列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管理,並經經理人審核及簽章後始可使用。
  1. 本公會會員除期貨信託事業外,製作廣告宣傳資料,應將該資料及其企劃、樣式、使用者、使用有效期限、主題標示及自行審查紀錄,於對外為業務廣告活動前依規定向本公會提出申報,除經本公會通知停止申報生效者外,其案件自本公會收到申報資料次一日起,屆滿三個營業日即可生效。
  2. 期貨信託事業及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從事業務廣告活動,除新聞稿應於發稿前向本公會申報外,並應於對外為業務廣告活動後十日內依規定將前項各資料及自行審查紀錄,向本公會申報。
  3. 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向本公會申報之廣告宣傳資料,其使用有效期限最長以一年為限,過期如仍需使用則應重新申報。
  4. 會員、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及其業務員透過電子郵件、電子看板、網際網路系統(包括但不限於網站聊天室或個人部落格)或其他電子通訊傳播設備發布廣告宣傳資料,應由總公司訂定該公司與分支機構所屬業務員共同遵循之範本,不得變動其內容亦不得添載其他與期貨業務有關之廣告宣傳文字,除期貨信託事業及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應依第二項規定辦理申報外,限由總公司向本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對外使用,且應依本辦法及內部控制制度之相關規定辦理。刊登內容及轉貼或連結他人資料內容均不得違反期貨相關法令、本辦法及內部控制制度之相關規定。
  5. 本辦法所定廣告宣傳資料之申報文件、自行審查紀錄及相關文件,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應於向本公會申報之日起,至少保存二年。
  1. 公會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所為之廣告宣傳資料,本公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交易人、相關單位檢舉有違反本辦法之嫌時,應即進行查證或逕提相關委員會研討,並對檢舉人身分予以保密。
  2. 本公會為前項之查證時,會員、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及其負責人或受雇人不得拒絕或妨礙。
  1. 本公會依前條規定,對本公會會員進行查證後,認為涉有違反本辦法之情事者,應給予會員提出書面說明之機會,並送交紀律委員會研討後,得視情節輕重依本公會會員自律公約議處,另函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2. 會員未於本公會所定期限內提出書面說明者,視為放棄說明之機會。
  3. 本公會紀律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得請該會員派代表到場說明。
  1. 本公會會員違反本辦法,半年內累記達三次(含),經本公會處注意改善(含)以上者,本公會得對該會員增加查察輔導之次數或提高頻率。
  1. 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本公會應送紀律委員會研討,並得視情節輕重,通知委任之期貨信託事業督促其改善或依本公會會員自律公約議處期貨信託事業,另陳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2. 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違反本辦法情節重大者,本公會得拒絕接受期貨信託事業與該銷售機構簽約。銷售機構之受雇人違反銷售契約情節重大者,本公會得撤銷其職務登記。
第八章 附則
  1. 本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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