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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要點依本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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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中心對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議價買賣作業執行狀況之考核,除本中心另
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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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推薦證券商辦理興櫃股票議價買賣業務,應依本中心相關規章、公告、通
函及推薦證券商自行訂定並向本中心申報之議價買賣內部作業辦法辦理。
本中心對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進行議價買賣作業執行狀況之考核範圍,包
括下列項目:
一、是否於交易時間開始前報價及於交易時間內連續報價。
二、報價數量、報價價差是否符合規定。
三、對於具有合理價差之委託單,是否依規成交。
四、興櫃股票專戶內登帳餘額不足最低報價數量時,是否於規定時間內改
善並履行報價義務。
五、內部作業辦法之記載內容及其修正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六、報價決定及報價調整是否依其內部作業辦法之原則辦理。
七、系統外議價交易之成交價格與其於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報價之
價格差距是否符合規定。
八、執行系統外議價交易方式是否依其內部辦法辦理並留存相關文件。
九、所推薦之興櫃股票是否未經本中心採取通知、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或處
置措施。
十、推薦證券商之報價深度、報價價差(流動性指標)及報價之穩定性(
穩定性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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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中心依前條規定項目對推薦證券商議價買賣作業執行狀況進行考核,並
按季彙總製作考核報告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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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中心考核推薦證券商議價買賣作業執行狀況發現缺失時,除得依興櫃股
票買賣辦法相關罰則規定處理外,並得視每季彙總考核結果,處記缺點及
採取下列措施:
一、請推薦證券商就缺失事項限期改善並製作改善結果報告,由業務部門
主管、稽核部門主管及推薦證券商之負責人簽章,函報本中心備查。
二、必要時本中心得派員實地輔導或查核。
前項規定對推薦證券商處記缺點之標準如下:
一、違反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至第七款之次數合計達十
次以上,且達其當季成交筆數之百分零點二者,處記缺點一點;每逾
零點二個百分點再增記一點。
二、違反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或第八款者,每達兩次處記缺點一點。
三、違反本中心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或處置措施所規定之義務者,處記缺點
一點。
四、考核期間內經本中心依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相關罰則規定,發函通知限
期補正或改善,或予以警告者,處記缺點一至三點。
推薦證券商經依前項規定處記缺點,無正當理由當季累計達五點以上者,
本中心得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記缺點達五點者,處以違約金新台幣五萬元;逾五點者,每增加一
點,再加處違約金新台幣一萬元,累計違約金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上
限。
二、處記缺點逾二十點者,停止其對全部或部分興櫃股票辦理議價買賣業
務之資格一至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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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要點經本中心總經理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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